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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通告

来源:日期:2015-03-05 11:54字号:    

  为贯彻深圳市政府有关完善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持续提升的部署,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现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府〔2012〕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5年3月10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0755)83070392,传真:(0755)83070920

  电子邮箱:479578483@qq.com; 1847959756@qq.com

  邮寄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801室

  邮编:518040

  附件: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4日

  附件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全社会建设深圳质量,促进深圳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奖项定位】 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取得突出成效,具有显著示范作用,对深圳质量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

  第四条【奖项结构】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市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优秀奖、市长质量奖项目奖和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四类。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优秀奖、项目奖的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2、8、15个;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3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授奖应兼顾示范领先性和行业代表性,合理覆盖制造业、服务业、新兴产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业、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等领域,并着力培育中小企业后备军。

  第五条【授奖对象】市长质量奖大奖授予在创造高质量和卓越绩效、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上取得显著成绩,对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在国内外取得较大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的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优秀奖授予以优秀质量管理赢得一流竞争力,推动了本行业或相关领域质量进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市长质量奖项目奖授予各行业、各领域在重大制度或管理创新、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公益性问题、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或改善社会福利等方面取得突破,具有显著示范推广效应的项目。

  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质量提升的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上取得重大突破的组织或项目。

  第六条【评定机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奖采取自行申请或机构推荐的方式。

  市长质量奖大奖、优秀奖和项目奖的评定遵循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原则。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遵循政府提名并审定的原则。

  授奖应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七条【推广机制】建立市长质量奖推广应用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促进经验分享和应用创新。

  鼓励社会力量配套建立技术服务、成果推广、宣传教育、人才开发体系,打造区域质量创新综合生态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组织架构】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机构构成】评委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企业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评委会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评委会职责】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一条【秘书处职责】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审指南、工作程序、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格标准及评审管理制度;

  (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市长质量奖工作进展、实施效果和改进建议;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审管理】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健全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每年秘书处根据申报奖项类别和所属行业,组织若干评审员,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年度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大奖与优秀奖申报条件】申报市长质量奖大奖和优秀奖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二)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或居于新兴产业等政府重点扶持行业领先地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主管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上年度没有违反行业政策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且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记录。

  第十五条【项目奖申报条件】申报市长质量奖项目奖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项目所属单位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服务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

  (二)项目的确定与实施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三)项目已投入运行一年以上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推荐;

  (四)项目在本行业、本领域或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示范领先效应。

  第十六条【特别贡献奖申报条件】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市政府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名;

  (二)对深圳质量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者获得国际、国家等重大荣誉。

  第十七条【评审依据】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依据。基于国际先进标准并结合深圳质量建设的要求,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组织类、项目类)。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评审指南】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基于评定标准,重点从质量理念、经营绩效、科技环保、品牌信誉、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分别制订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类评审指南。

  第十九条【评分基准】获奖组织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获奖项目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

  第二十条【评定程序】市长质量奖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初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开展申报发动工作,秘书处统一受理并作形式审查。

  (二)秘书处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评审组进行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四)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并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五)秘书处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六)市政府审批大奖、优秀奖和项目奖名单,提名并审批特别贡献奖名单,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市长授奖。

  第二十一条【奖项奖励】市政府对“市长质量奖大奖”、“市长质量奖优秀奖”、“市长质量奖项目奖”和“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单位或项目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第四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推广机制】秘书处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推广重点】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推广形式】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五条【获奖机构义务】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提供绩效数据,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经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与监管】 市长质量奖奖金、评定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预算。经费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奖金用途】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奖项监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已获奖励的,由秘书处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九条【评审义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三十条【评审监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获奖限制】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市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优秀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市长质量奖项目奖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十二条【奖项标志管理】市长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估】 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效果的检查评价,建立进展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相关条款】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三条【办法实施与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5年。2012年5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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