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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

来源:日期:2019-08-05 16:10字号: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意见

采纳情况说明

1

寇闯

本次若干规定中可否针对专利代理机构从普通合伙转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一个通道,根据现有的政策,普通合伙企业无法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向工商局咨询过),有同行想转成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重新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有不少此类案例)。此外,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转换,根据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可以设立此种通道。

专利代理行业为比较特殊的法律服务行业,在知识产权行业发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深圳市的有些政策会将非法人企业(即合伙企业)排除在申请人之外(例如创新券),因此如果能设立从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公司的通道,对于本行业的发展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发达国家可以自由转换),如重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会涉及原委托人的变更,手续繁多,企业成本较大。

北京市有成功转换的案例,希望深圳市也可以开通此种通道,对于成长阶段的专利代理机构算是一项有利的政策。

需要进一步研究

反馈的建议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合理性和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向立法部门沟通是否属于特区立法范畴。

2

林典公司

第五条 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条件标准统一的原则,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采纳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条有相关规定内容。

第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制定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当场办结的事项种类、需启动实质性审查的情形及事项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未采纳

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所建议事项可以通过政策文件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说明要求并给予七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未采纳

补正材料没有法律规定限制期限,特区法规不宜设置限制性内容。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

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采纳

属于立法技术问题,注册资本是公司的专属登记事项。

第二十三条 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应至少保留二种以上申请登记途径,不得强制申请人使用指定或唯一的申请途径。

商事主体可以网上签收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未采纳

属于立法技术问题,第一款已明确“推行网上申请”并未强制实行网上申请。

第二十六条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

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商事主体发现其提交的年报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下一年年度报告结束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未采纳

年报更正期限没有法律规定限制期限,特区法规不宜设置限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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