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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二轮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意见的采纳情况

来源:日期:2018-06-25 15:23字号: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第三十八条【结果告知】,建议:修改为“食品安全监测的检验结论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下将检验不合格报告送达相关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预包装食品标称的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的检验结论不合格时,不合格产品信息在检测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反馈到相关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局农管处和市市场稽查局食品监管处。”

原因: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未出具检验报告,且时效要求不同。

采纳

 

第四十条 【监测不合格异议处理】

建议:删除“监督抽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论。”

原因: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时,企业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论。

采纳

 

第十三条【快检不合格处理】

建议:修改为“【快检阳性处理】”。

采纳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的第2次快检表明不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时,……”。

建议:修改为“……受检单位的第2次快检阳性时,……”。

采纳

 

2

深圳市食药局农管处

第十一条 增加 消费量大的应季农产品

采纳

 

第十三条 第三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改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本意见同第十五条、四十一条。建议通篇按照职责分工重新界定市、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采纳

按照“谁采购、谁组织”的原则,食品监管部门指市级或辖区

第十四条 应明确复检的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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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快检机构对阳性样品进行定量确证的费用由谁支付?有些快检承检机构未必同时承担定量任务,无法支付定量费用的情况如何解决?

采纳

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后后,采购方应做好定量确证预算,并把定量确证工作纳入合同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不得表明身份”改为“可不表明身份”

采纳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三十八条的结果通知时间限定,商家收到结果的时间距离抽检时间已经将近一周。按照常理,肯定不可能存在当时的食用农产品了,此时如何认定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的食用农产品?

采纳

第三十八条【结果告知】,针对食用农产品特点进行修改,尽量缩短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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