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提出的修改意见 |
拟采纳情况 |
删除第六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不按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
拟部分采纳。已将第六条修改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 |
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利害关系人也可向商事登记机关告知异议事实依据,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终止或暂停注销登记程序。” |
拟采纳。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对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向企业提出,也可同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