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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等八个操作规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情况汇总

来源:日期:2015-03-02 10:17字号:    

  2015年2月5日至2月12日,我局就《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等八个操作规程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共有1人(单位)提出意见,汇总如下:

  一、 市民李先生的意见情况 

  (一)意见原文

  一、对于专利资助的操作意见:

  1.对于电子申请来说,要提供受理申请书和实审通知书的原件都比较麻烦,电子申请本来是要节约纸张,要原件又要浪费纸张,相互矛盾。

  2.对于提供审查费的收据也是没有必要的,既然给你发了发明专利的授权书,就说明肯定收了费用,有减免的也在受理通知书中写明了,因为有时发明授权是个漫长的过程,找原始收据要在财务处找很久,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做没有意义的事情。

  二、对于境外商标资助的操作意见:

  1.对于提供委托合同,没有必要,一般很多情况是委托国内事务所,国内事务所再委托境外事务所,没必要。

  2.对于提供发票原件也是很头疼,因为发票原件都被财务装订好很大一本,怎么做才好,你们想过没有?

  三、本来应该减少不必要地浪费人力和纸张的做法,现在很多都开展了网上申报,为了防骗款,应该想办法。

  四、申报材料不能正反面打印为那般?纸张即是成本也是资源。

  五、应该简化企业申请的手续才对,本来拿着授权书、企业执照、保证书就行的事情,整得太中国特色,浪费人力、财力。

  (二)意见反馈

  一、专利申请资助操作规程的意见反馈

  1.根据您提出取消查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实审通知书原件的建议,我局经过认真讨论及研究,将在近期对专利申请资助申报系统进行优化,增加国内发明专利查验真伪的功能,取消在资助受理环节查验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原件的规定。

  2.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证明申请人是否申请过专利费用减缓的材料只有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因专利费用减缓的官费是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三年的年费,费用的缴纳时间各有不同,申请人申请费用减缓的时间各有不同,部分申请人提交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上并没有记载是否申请过费用减缓程序,所以我局在受理资助工作时要求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证明是否申请过专利费用减缓。

  二、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的意见反馈

  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各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佐证资助申请人实际支出的费用真实有效,我局规定资助申请须提交境外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及代理服务费发票原件进行查验。

  三、感谢您提出系统无纸化办公的建议,此项系统功能已纳入我局“金信工程”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中,系统开发完成后,申请人将不再需要提交复杂的资助申请纸件材料,方便资助申请人办理该项业务。考虑到PCT申请、境外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查验真伪的功能需要国内及国外庞大的数据库支持,实现该功能需要开通相关数据库的权限及相关经费的支持,下一步我局将探讨实施的方案,提高职能服务质量。

  四、我局公布的资助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资助申请材料的打印方式,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双面打印或单页打印。

  五、根据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在发布新资助操作规程后,简化资助申请材料的数量,将原需要单独提交的“权属保证书”合并到资助申报表中。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研究简化方案,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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