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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先生
建议删除“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督导员,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中的“根据需要”及“或者兼职”两处表述。
不采纳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本意见与以上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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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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