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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6年)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4-09-23 15:09字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6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6年)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总体部署,增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协调性、实效性,结合深圳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第一节 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管理能力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市正式确立,并在企业年检、企业退出机制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等六个方面实现重要突破。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2012年,我市启动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13项,清理幅度达32%,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到228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得到大幅精简,主体资格需要审批的事项由改革前的149项削减为13项。

  三、市场监管领域大部门体制基本建立。新组建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基本形成了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大市场监管格局。设立市食品安全监管局,整合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为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示范。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不断完善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为创新基层市场监管模式探索有益经验。

  四、市场监管协作机制不断健全。以“三打”行动为契机,在打击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和商业贿赂以及查处无照经营、违法广告、传销等方面建立了更加紧密、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发布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办法,出台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移送工作意见,“两法衔接”走上制度化、常态化轨道,信息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行政处罚后续监管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

  五、行业自律机制逐渐形成。出台了《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扩大到工商经济、社会服务等8大类,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探索推进政社分开,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综合评估机制,加大信息公开披露力度,行业协会服务市场和企业的能力得到提升。

  六、市场监管技术能力和检测水平不断提升。食品信用信息查询发布平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等建设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和检测能力得到增强。投资3亿元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国家数字电子产品中心正式运行,“一个标准、一次检测、全球通行”的检测认证体系进一步完善。

  七、市场监管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我市先后出台法规、规章制定和法规草案拟定等方面的规定,立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发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行政监督等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过程更加阳光透明。制修订合同格式条款、知识产权保护、反走私、产品质量管理等条例,颁布房地产市场监管、餐厨垃圾管理等规章,出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等指导意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的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

  八、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在食品、药品、电子商务等行业和福田区分别开展行业试点和综合试点,各区(新区)自行选择1至2个子体系开展试点。积极推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对海吉星等22个大型农贸市场强化源头监控,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不断创新;药品安全示范社区创建和验收工作有序推进,“深圳市药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相继成立,形成“一体两翼”的药品监管新模式;推动成立众信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电子商务可信环境建设迈出新步伐;推出“消费投诉通”软件,消费维权和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形式逐步扩大。

  第二节 面临形势 

  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深层次、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突出表现在:市场监管职能存在缺位和越位,传统监管模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诚信意识有待提高;行业自律和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够完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法规相对滞后;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缺乏统筹,信息资源共享渠道不畅,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有待加强。

  当前及未来几年,是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关键时期,是我市提升科学发展的深圳质量、贯彻落实“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的关键时期,对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科学规划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蓝图,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加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结合起来,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形成政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增创新时期深圳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新优势。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以协同善治为导向,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开放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水平,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科学发展的深圳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试验田”、“排头兵”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运用商事登记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成果,继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自律等手段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建章立制、教育宣传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度安排,鼓励公众参与,实现协同善治。

  突出民生、成果共享。以“三打”中暴露出的深层次、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为重点,强化质量、食品、药品和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实现产品质量显著提升,真正让市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共享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成果。

  统筹谋划、分步实施。注重整体规划和制度设计,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引入考评机制,有目标、按计划、分步骤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16年,我市率先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与市场经济取向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实现政府职能向快审批、重监管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处罚向信用监管转变,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到2015年,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数量比2012年初压减40%以上。

  ——市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制度环境基本形成。到2015年,全面建立企业信用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综合运用“黑名单”等信息,建立信用惩戒制度。

  ——市场自律机制基本形成。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的功能明显增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明显加大,诚信自律水平明显提高。到2016年,基本建成法制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监督有力的行业组织自律体系。

  ——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基本健全。多元共治的市场监管理念得到普及,舆论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消费投诉渠道畅通有效,维权成本进一步降低,符合国际惯例的消费维权组织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到2016年,完成一个投诉举报平台、一个社会维权和监督工作网络、一套消费维权和经济活动监督协作机制的消保维权“三个一”建设。

  ——技术检测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技术检测机构空间布局不断优化,基础平台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业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到2016年,落户深圳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TC/SC/WG)秘书处达50家,新建国家级检测中心3至5个、省市级检测中心6至10个、公共技术平台7至12个,建成一批国际一流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法规规章较为完善,立法质量明显提升,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到2016年,建立常态化的立法后评估机制,基本形成覆盖市场监管各领域、与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相匹配的法制体系。

  ——重点领域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得到全面加强。质量、食品、金融、电子商务、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监管效能明显提升。到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资产率不高于3%,建成全市统一的电子商务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到2016年,全市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保持在90左右,“食品安全状况”指标保持在90分以上。

  第三章 推进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体系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加大商事登记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降低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一节 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 

  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制度和措施,积极探索重点监管、科技监管、分类分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明确改革后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和事权划分,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和问责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局)

  二、推进商事登记服务方式创新。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和电子档案制度,推动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2013年,市场监管部门商事登记业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登记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按“非禁即入”原则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制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革企业投资管理机制,建立新型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体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大行政审批压减、下放、转移力度。精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前置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稳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转移,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服务等审批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到2015年,市、区两级行政审批事项数量比2012年初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牵头单位:市编办)

  二、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完善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指导意见,理顺审批流程,建立统一的受理、审核、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开承诺。2013 年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2013年至2015年,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指导意见,选择试点单位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争取2015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三、加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加强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绩效管理。健全行政审批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平台。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加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定期公布群众评议结果。2013年起,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度,对重点涉企审批服务岗位进行效能监察。(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第三节 加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 

  一、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模式和制度。坚持以信用促监管,以监管强信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衔接融合,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结果互认。积极探索信用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等市场监管新模式,加强相关信息库和数据库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制度环境。2013至2015年,按照省《企业信用预警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信用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主体登记、许可审批和市场监管等信息交换共享,强化对商事主体的行政监管。发挥平台在查询商事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年报信息、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现全社会对商事主体的信用监督。(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黑名单”制度。依法记录和整合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实现与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手段,促进商事主体依法诚信经营。2014年,实现“黑名单”数据在相关部门间有效共享。2015年,综合运用“黑名单”信息,建立信用惩戒制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四章 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牢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理念,积极实践“质量成就未来”的城市质量精神,充分发挥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大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

  第一节 加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完善质量分类监管和信用监管制度。制定重点产品监督目录。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2013年完成电线电缆等重点产品企业的分类监管,基本实现对所有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构建基础信息库。健全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制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质量信息记录定期发布制度,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三级监管、双向追溯”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构建以风险监控和危害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双向追溯网络。建立销售者先行赔付制度,引导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及责任追溯协议。健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支持消费者就不合格产品及欺诈行为提出退货及惩罚性赔偿要求,促进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责任诉讼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推进产商品生产流通全链条监管,协调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建立监管与帮扶并行的后处理工作机制。构建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实施监测商品专项检查制度。推动经营者建立质量安全承诺、进货查验和下架退市等制度。设立商品质量义务监督员,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打假专项行动,保持查处制假售假的高压态势。2013年,探索建立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机制,建立监测不合格商品数据库和定点监管对象名录。2014年,建立商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和发布制度。2015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2%以上,初步形成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2016年,初步建成商品质量市场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打假办)

  第二节 提升服务业质量水平

  一、健全重点服务业标准规划。做好重点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规划,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和民生服务领域的服务业标准体系。鼓励服务企业采用现代经营模式,提高标准覆盖率,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行业服务规范。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行业实际的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和服务控制规范。主动承担国家或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运营及服务质量标准,实现服务产品和方式向复合型转变。(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三、加强重点服务行业监管,完善沟通机制。加强对物流、交通运输、旅游、中介和餐饮等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企业与顾客的沟通机制,拓宽顾客投诉渠道,提高质量投诉处理效率。建立服务行业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2015年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实施物流标准化服务示范工程,加快培育和建设省级物流园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申报国家级物流园示范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文体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节 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 

  一、完善标准化体系。建立健全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制度,完善奖励资助政策,推动国际标准会议、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关键性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落户深圳。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推动建立标准联盟,制定实施联盟标准。在文化、物流和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创建一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推动标准与专利融合,产生一批标准化创新成果。加快国际先进标准技术引进吸收和再创新,促进技术、专利、标准、质量的衔接转化。到2016年,全市标准实施率达到98.5%以上,新增企业主导或参与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600件以上,落户深圳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TC/SC/WG)秘书处达到50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加强重点消费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的标准制定工作。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管理模式,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到2016年,实现标准化参与能力有较大提高,全市重点产品采标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政策支撑与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标准化战略政策体系,加强标准化政策与科技、产业、人才、对外贸易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政策的衔接。加强深圳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到2015年,建成深圳市标准孵化工程中心,完成深圳市标准信息馆建设和深圳市RFID公共技术与标准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节 建立质量风险评估监控体系

  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提高发现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能力,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加强风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强化风险信息采集报送和交流共享。加强风险预警基础建设,开展高风险产品主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投诉商品、服务质量的分析评估和跟踪处理。(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节 完善质量发展机制 

  完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制,增强创新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实施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文化塑造、人才培育、行业提升的一体化工程和“一十百千万”行动计划,实现骨干企业做强和小微企业壮大相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公共服务改善相促进、企业家成长和经营人才培育相协调,多层次多领域推进深圳企业国际化、卓越化进程。在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等领域广泛推广卓越绩效评价和运行机制,推动管理和技术创新。加大质量科技投入,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质量技术攻关,促进核心技术领域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效率双提升。到2016年,全市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保持在90左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贸信息委)

  第五章 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管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传销等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指导等手段,着力构建“打、控、防、管”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监管方式向规范为主、事前防范转变。

  第一节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

  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组织保障、执法协作与区域合作、防范预警、专家咨询、信息披露与惩戒等工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和指导,打击、防范破坏竞争规则、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节 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 

  坚持打击和防范两手抓,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监督制约、惩处、部门联动、监督考核等长效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打击商业贿赂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群防群拒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着力查处食品、药品、烟酒、建筑材料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和生产领域政府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案件,推动监督关口前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第三节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综合监管力度,加强重点地区、行业和特定领域的刑事打击和司法保护。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数据库。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快中国(深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建立资源平台,推动形成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基层快速调解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节 加大市场价格综合监管力度 

  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建设,在授权或委托范围内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推进价格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完善价格社会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节 加大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力度 

  建立完善打击传销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执法协作、信息技术监控、群防群控等工作机制,强化打击传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打传办)

  第六章 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理顺市、区政府间及市垂直管理部门与其派出机构间的执法权责关系,着力构建“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一节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力量适当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

  第二节 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优化执法力量和资源,加强质量、食品等行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制定岗位资格标准,严格实行主体资格审查和持证上岗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及适用范围。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行政执法委托,明确相关事项和程序。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执法办案网上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

  第三节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及时核准公告执法主体职权和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全过程流程图,完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严格行政执法问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第四节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交接机制,强化立案监督。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办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牵头单位:市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强化行业组织社会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规范和监督引导作用,增强市场自我调节净化能力,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第一节 大力扶持行业组织发展 

  一、培育发展行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行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按产业规模合理细分行业,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建立行业组织分级分类准入和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细则,逐步将行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订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政府职能梳理转移制度化、常态化。2013年底前,市、区两级确定一批可转移和可购买服务的政府工作事项。(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民政局)

  第二节 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自律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依法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二、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组织内部民主和制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行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建立完善行业组织信息披露公示制度,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第三节 发挥行业组织对行业的自律规范作用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和监督,提升会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二、强化自律管理。督促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制定行业管理、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市场垄断行为。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抵制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引导会员企业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倡导会员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行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违法的会员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理,对诚信守法经营的会员予以公示,给诚信经营会员企业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出具诚信证明。(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节 发挥会员主体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一、建立自律机制。建立会员主体诚信和守法经营自律机制,制定企业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明确相关职责、责任和惩戒措施。构建与社会公众、消费者互动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二、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公布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组建会员主体诚信联盟,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将诚信、守法、自律纳入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第八章 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推进一个投诉举报平台、一个社会维权和监督工作网络、一套消费维权和经济活动监督协作机制建设。

  第一节 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一、建设投诉举报统一平台。按照省里有关部署,以12345平台为载体,逐步推进“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高效便民的投诉举报平台建设。规范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渠道。(牵头单位: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察局)

  二、建立健全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机构职责,规范处置流程,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察局)

  三、加强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组织开展消费维权热点行业和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民生消费热点申诉举报案件的查办。2014年市、区两级初步建立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消委会)

  第二节 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网络 

  一、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机制。加强市、区两级消委会建设,强化其在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

  二、建立社会监督网络。指导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发展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在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创建综合性消费维权服务站。加快现有消费维权工作站优化升级步伐,打造政企互动平台。发展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运用U站等平台和载体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消费信用评价机制。2014年,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优化消费环境,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完善行规行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团市委)

  三、加强“诉调对接”,强化司法保护。加强法院与行政部门、消费维权组织的沟通,探索建立消费维权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探索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仲裁和诉讼、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等机制。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合作,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

  第三节 加强消费维权教育和宣传 

  建立新闻媒体与消费维权组织、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完善消费侵权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加强消费引导,借助新闻媒体、网站和政务微博等平台,通过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曝光侵权行为、公布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结果、开展消费调查等形式,传递消费信息,引导安全、科学、合理消费。(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

  第九章 推进市场监管舆论监督体系建设 

  围绕“共识、共治、共建、共享”的市场监管理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正面引导,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一节 完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机制 

  通过主题宣传、专题讲座和理论研讨等形式,加强对市场监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增进对“协同善治”市场监管理念的认同。运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平台,褒扬守信、守法先进典型,曝光市场主体失信和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节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舆情快速反应机制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工作机制,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新闻业务培训,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建立舆论监督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掌握舆论主动权。收集整理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和民间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舆情,提高舆论引导和应对能力。2013年底,各区(新区)、市场监管各部门均要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和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第三节 规范媒体采编行为 

  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好时、度、效,充分发挥正面宣传鼓舞人、激励人的作用。督促新闻媒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新闻采访报道,引导媒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水平培训。要求媒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确保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杜绝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局)

  第十章 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修改完善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与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相匹配的法制体系。

  第一节 加强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人大立法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立法反馈与沟通机制,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实践做法与措施及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实现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顺畅衔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委托起草等立法机制,创新立法听证制度,完善立法听证程序。(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第二节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机制 

  落实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统一发布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和有效期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查建议的处理机制。建立制定程序规范、多元监督有力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第三节 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 

  建立常态化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对市场监管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将妨碍市场流通、公平准入的限制性规定报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通过评估发现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提请有权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牵头单位:市法制办)

  第四节 清理现行市场监管法规制度 

  根据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向人大提交议案,按程序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不合理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市场监管需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2013年底,市、区两级分别编制完成市场监管法规制度评估梳理报告。到2016年,按程序修改或废止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节 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宣传 

  以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为重点,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法制宣传受众面,强化个性化法律政策服务,教育引导市场主体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权益。(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章 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 

  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商事登记改革为契机,归集、整合、优化各部门的市场监管信息,建立综合监管信息服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在市场监管各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监管互动。

  第一节 推进综合监管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按照“统建统管、建用分离”的原则,以市人口、法人(机构)、房屋(城市部件)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库、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和市场监管各职能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建设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涵盖公共信用信息和综合监管信息的主题数据库和统一服务平台,与电子监察系统实现连通。加快制订综合监管信息服务系统相关技术标准、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确保数据准确、系统兼容、运行顺畅。(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第二节 完善市场监管业务信息系统 

  依托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消保维权业务系统、食品三环节统一监管平台等五大业务系统,实现与省市场准入、质量监管、市场交易、消费维权、食品安全五大业务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数据采集质量,为市场监管活动提供科技支撑。(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节 健全综合监管信息服务系统安全保障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日志审计等必要的边界防护措施和身份认证、分类授权、加密传输等保障手段,防止市场监管信息失密、泄密,保障信息网络传输和利用安全。强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技术和人员保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和系统安全。(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二章 推进检测评估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检测评估机构在质量、食品、消费、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的应用、发展,加强先进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发展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资质认定和管理,确保检测结果公平、公正、有效。

  第一节 打造质量计量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一、推进国家级、省级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以国家级检测中心为龙头,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等为支撑,推动公共安全、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检测技术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大已建成重点实验室向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的转变力度。到2016年,新建国家级检测中心3至5个、省市级检测中心6至10个、公共技术平台7至12个。(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计量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依托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整合相关资源,加强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和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深圳)建设,建立和完善珠三角计量检定和校准等技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先进的计量基标准技术平台和高水平的计量技术机构。加强校准机构管理,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到2016年,全市计量器具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发现率在10%以下,强检器具受检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节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一、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建设。推进新农检大楼(西丽)实验室等公共监测平台建设,加快建立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加快市计量质量检测院食品检测实验室改扩建工程建设,2013年项目完工后年检测能力实现食品及原料6.5万批次、餐具104万件。推进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深圳)、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组建、申报工作,重点开发食品添加剂高通量和集成检测技术。(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力度。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推动实现基层食品监管部门快检设备全覆盖,为日常监管快速筛查提供技术支撑。加大抽样检测力度,推动本市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类别和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抽检覆盖率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检测资源信息共享。建立检测资源共享联动机制,实现检测机构间的优势互补和检测结果互认。(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节 增强检测评估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引导鼓励检测评估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加强检测评估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争取在南方科技大学设立计量技术、检测认证等学科专业。推进检测评估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检测评估标准。鼓励检测评估机构积极参与相关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地标国际的制修订,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和市场公信力。2013年,推动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纳入法定机构试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政研室(市改革办))

  第十三章 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围绕建设民生幸福城市,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队伍装备、科技支撑等方面的建设,切实做到严准入、严检测、严执法、严惩处。到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指标保持在90分以上。

  第一节 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求,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查处、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和事故处置等机制,健全公安机关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案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联合(综合)执法机制,构建街道、社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区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街道一级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完善市、区两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网络,理顺各监管部门职责关系。健全食品安全绩效评估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市、区政府绩效考核项目,加强督查督办。(牵头单位:市编办、市食安办)

  第二节 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食品饮料生产试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企业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和业内人士揭发“潜规则”,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全国联网,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完善食品抽检、违法查处等信息通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实施禁业限制等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惩戒失信行为。积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持证上岗工作。到2015年,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A级餐饮服务单位90%以上、B级70%以上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节 推进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三级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救援网络,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强化食品安全应急检测技术能力储备。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稀缺检测试剂、急救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和通讯、车辆等物资保障。完善应急物资调拨与紧急配送体系,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装备配置。(牵头单位:市食安办)

  第四节 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合理规划和布局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有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整合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各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覆盖市、区并延伸到街道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和机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广泛搜集数据资料和危险性评估资料,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库。依托检测机构和高等院校,培养一批具备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到2016年,能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第五节 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做好省级食品安全公众网、信息公开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信息报送平台、公众互动平台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全市食品准入、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食品信用、重大活动、舆情分析等信息系统,打造面向社会的信用查询、公示等信息服务系统。推进统一的追溯系统建设,建立以电子台账为基础,以物品编码、二维码和RFID等技术为手段的全程追溯体系。完善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在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推行电子化台账管理。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分析,提高应对处置能力。2014年,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牵头单位: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章 推进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强化金融监管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和稳定。

  第一节 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稳定机制 

  一、加强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探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健全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监管机制。适度控制市、区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增长,落实存量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确保债务总额与财政可支付能力相匹配。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将债务总额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之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的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委员会)

  三、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全面摸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状况,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资本权利瑕疵,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推动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

  第二节 完善证券保险等市场监管机制 

  一、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支持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发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发行H股上市。推动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聘请主办券商进行改制辅导,尽快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申报挂牌上市。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加强稽查执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重点查处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非法证券活动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牵头单位:深圳证监局)

  二、完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防范和处置保险市场风险,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力度打击保险欺诈、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和落实保险案件审判指导意见,维护保险经营秩序,共同应对保险领域的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深圳保监局)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机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公司开展联合检查。(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

  第三节 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 

  大力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做好反假币、反洗钱工作,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非法集资和非法期货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完善金融监管特别是地方性和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规章。建立金融机构合规经营评价体系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评价体系,建立金融纠纷专业化、多元化、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信用管理、金融债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保护金融债权和投资者权益。完善金融仲裁机制。到2015年底,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不良资产率不高于3%。(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第四节 完善货币信贷执行机制 

  综合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提高货币政策执行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通过信贷政策指引和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做好支柱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配合做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货币信贷调查研究和监测分析,增强货币信贷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信贷投放的合理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十五章 推进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坚持以监管促发展、以服务促规范,推进电子商务政策法规体系和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建设,加快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第一节 完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规制度 

  推进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条例制定及相关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完善电子商务市场商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和电子合同管理、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节 加强电子商务市场标准化建设 

  创新电子商务企业标准联盟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中介服务、企业主导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模式。强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标准化之间的政策协调,建立长效的组织管理体制和政策推进机制。加大可信交易保障环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等领域和电子商务认证、诚信交易、电子合同等环节的标准研制力度,探索建立涵盖电子商务全过程的可信交易综合标准体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节 优化电子商务市场可信交易环境 

  积极开展国家电子商务市场示范城市试点工作,加强全网身份、产品信息和交易凭证在线查验、市场信息研究分析等基础性公共服务建设,建立身份真实、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网络监督的电子商务可信生态环境。加强交流合作,推进可信标识互认互信。加快培育一批电子商务服务龙头企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贸信息委)

  第四节 提升电子商务市场行政监管效能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和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公开监督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执法机制,建设集中搜索、集中分析、集中指挥的电子商务市场违法行为监测搜索预警平台。建立多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2013年,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执法联动体系。2015年,建成全市统一的电子商务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贸信息委)

  第十六章 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完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造价、招投标、住房保障等监管机制,建立集约化发展激励机制,提升建筑市场监管和交易效率。

  第一节 推进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创新,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成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实施监督评价系统,建立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制度,实行“样板引路”、“逐套检验”。(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第二节 深化建筑市场关键环节改革 

  完善建筑市场招投标制度,提高建筑市场交易效率。落实业主负责制,推行总承包招标、大标段招标,提升集约化管理水平。加强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健全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机制。完善造价指标体系,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加强工程造价和合同管理,实现合同履约全过程实时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第三节 构建多渠道、分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实施保障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保障房轮候制度,全面推行诚信申报。加强保障房租售管理,严格审查程序,提高分配透明度。(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第十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项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年度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相关建设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第二节 加强机制保障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划的要求,在有关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各项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将建设项目纳入上级重点项目、示范市、示范区等创建活动范围,力争率先取得突破。

  第三节 加强监督考核 

  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实施情况的考评工作。建立健全主要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各单位要将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列入本部门的公共服务白皮书,分解落实责任,定期开展自我述评,采取有力措施推进。

  附:部分名词解释 

  1、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集中到一个机构统一办理;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均应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2、三级监管、双向追溯:“三级监管”是指产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体系按市、区、街道三级建立,以经营地管辖为原则,结合区域产业分布状况,合理确定监管职责。“双向追溯”是指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商品,对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步开展后处理工作。

  3、“一十百千万”工程:即打造一个政府质量奖品牌,培育十家行业标杆企业,促进百家企业绩效提升,引导千家企业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培训万名质量人才工程。

  4、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质量竞争力指数是按照特定的数学方法生成的、用于反映我国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整体水平的经济技术指标。它包括2个二级指标(质量水平和发展能力)、6个三级指标(标准与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质量监督与检验水平、研发与技术改造能力、核心技术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和12个统计指标(产品质量等级品率、微电子控制设备比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率、质量损失率、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比重、技术改造经费比重、每百万元产值拥有专利数、新产品销售比重、平均产品销售收入和国际市场销售率)。

  5、“两法”衔接机制: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主要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工作衔接机制。

  6、诉调对接:是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

  7、食品安全状况:根据《建设幸福广东指标体系》,为更加全面科学地反映我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013年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将以往的“食品生产监督抽查合格率”改为“食品安全状况”。该指标总分为100分,由重点品种食品监测合格情况(分值占70%)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分值占30%)两部分构成。

  8、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各种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评价风险状况。

  9、投资者适当性: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对投资者和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

  10、样板引路制度: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以及在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过程中,先按标准施工实物样板,经各方责任主体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的制度。

  11、逐套检验: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首先组织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每一套住宅的建筑观感、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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