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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一期)

来源:日期:2020-03-23 16:09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0〕11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4期)》《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7期)》《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14期)》《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23期)》《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29期)》《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32期)》《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34期)》《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35期)》《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37期)》《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38期)》《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42期)》《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43期)》《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45期)》《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46期)》《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47期)》《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48期)》《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19年第51期)》《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2020年第3期)》,涉及我市26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销售的鸡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销售的鸡(抽样单编号:SC18440000596244203),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的产品违反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送达报告时,未发现当事人,据兴东市场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已于2018年5月10日搬离兴东市场不再经营,至今下落不明。

  二、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销售的鸭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销售的鸡(抽样单编号:SC18440000596244204),五氯酚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的产品违反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李剑强光鸡档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鸭生产于南山家禽批发市场待宰点,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已移交经促局处理。

  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销售的蒜香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销售的蒜香花生(抽样单编号:SC18440000596276032,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6月18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此次不合格系由生产企业造成。

  四、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销售的五香咸脆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销售的五香咸脆花生(抽样单编号:SC18440000596276033,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6月18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源福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此次不合格系由生产企业造成。

  五、深圳市湖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财记香辣榨菜丝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湖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财记香辣榨菜丝(抽样单编号:GC18440000596000285,生产日期:2018112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湖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深圳市湖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整改并罚款5000元人民币。

  六、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销售的鲜吃小米蛋糕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销售的鲜吃小米蛋糕(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025生产日期:2019429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销售的鲜吃千羽黄油鲜奶蛋糕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销售的鲜吃千羽黄油鲜奶蛋糕(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026,生产日期:2019419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和成世纪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八、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酸豆角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酸豆角(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2286,规格型号:250克/,生产日期:20195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九、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汕头咸菜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汕头咸菜(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2284,规格型号:250克/,生产日期:20195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澄海酸菜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澄海酸菜(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2285,规格型号:250克/,生产日期:20195月25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松柏宝华百货商场销售的优质生粉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松柏宝华百货商场销售的优质生粉(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165,规格型号:200克/,生产日期:2019517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松柏宝华百货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松柏宝华百货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芋味酥饼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销售的香芋味酥饼(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322,规格型号:280克/,生产日期:2019509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晨辉百盛佳购物广场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罚款50000元

  十三、深圳市龙岗区爱联金万乐福百货商场销售的千层香芋味酥饼(油炸类糕点)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爱联金万乐福百货商场销售的千层香芋味酥饼(油炸类糕点)(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6242,规格型号:250克/,生产日期:2019509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爱联金万乐福百货商场经营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爱联金万乐福百货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深圳市龙岗区富民城百货商场销售的榴莲味糖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富民城百货商场销售的榴莲味糖(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6212,规格型号:120克/,生产日期:2019602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富民城百货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富民城百货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销售的甜酒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销售的甜酒花生(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200,规格型号:360克/,生产日期:20181101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六、深圳市福旺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潮汕酸菜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福旺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潮汕酸菜(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421,规格型号:250克/,生产日期:2019503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福旺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福旺家商贸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销售的食の派海苔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销售的食の派海苔花生(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202,规格型号:200克/,生产日期:2019125日),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八、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销售的甜酒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销售的甜酒花生(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201,规格型号:400克/,生产日期:2018425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恒辉百货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九、深圳市康雅达实业有限公司华信购物广场销售的青豆皇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康雅达实业有限公司华信购物广场销售的青豆皇(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2263,规格型号:105克/,生产日期:2019502日),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康雅达实业有限公司华信购物广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康雅达实业有限公司华信购物广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食の派海苔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食の派海苔花生(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6232,规格型号:200克/,生产日期:2019215日),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宏佰时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深圳市龙华区盛世华鑫百货店销售的小三明治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盛世华鑫百货店销售的小三明治(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40462,生产日期:2019512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盛世华鑫百货店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龙华区盛世华鑫百货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深圳市大浪万联购物广场的鱼皮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大浪万联购物广场销售的鱼皮花生(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2268,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日期:2019517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市大浪万联购物广场经营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市大浪万联购物广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三、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销售的广能鲜鸡腿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销售的广能鲜鸡腿(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80008产日期:2019722日),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抽检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经营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决定责令抽检的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香蜜湖分店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000元

  二十四、深圳市鸿大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最湖小麻花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抽检的深圳市鸿大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最湖小麻花(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40241规格型号:208克/,生产日期:2019616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鸿大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最湖小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销售的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联昇购物广场销售的地都正香咸菜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联昇购物广场销售的地都正香咸菜(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6480,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28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联昇购物广场销售的地都正香咸菜,其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销售的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六、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龙岗下水径店销售的榴莲糖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龙岗下水径店的榴莲糖(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56325,规格型号:138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4月5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龙岗下水径店经营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不合格食品零售数量少,违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金额:97.5元,罚款:55000元。

  二十七、深圳市名购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酥味鱼皮、烧烤味鱼皮、香辣味鱼皮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抽检的深圳市名购百货有限公司的香酥味鱼皮、烧烤味鱼皮、香辣味鱼皮(抽样单编号分别为:GC19440000596256462、GC19440000596256463、GC19440000596256464,规格型号同为:100克/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6月24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1日),同为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名购百货有限公司经营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已不再销售涉案产品,能够提供有效的合格《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索票索证和台账齐全,未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危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深圳盛大人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甜酒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盛大人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甜酒花生(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40220,规格型号为:40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6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盛大人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二十九、憨巴巴食品(深圳)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婆饼(椰蓉馅)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憨巴巴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老婆饼(椰蓉馅)(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68423,规格型号为:300克/盒,生产日期:2019年6月25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憨巴巴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购进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提供日常进货查验的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十、深圳市太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优级黄冰糖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的深圳市太港食品有限公司的优级黄冰糖(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24479,规格型号为:454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6月27日),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太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色值不符合QB/T1174-2002要求,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十一、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甜酒花生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甜酒花生(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56270,规格型号为:3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21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属于“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购进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能提供日常进货查验的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十二、深圳市美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黑白猫®小凤酥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美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黑白猫®小凤酥(抽样单编号:GC19440000596264628,规格型号为:288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17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元并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人民币55000元罚款。

  三十三、深圳市星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福上喜庄腰酒和十全酒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星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福上喜庄腰酒和十全酒(抽样单编号分别为:PP19440000596240261、PP19440000596240262,规格型号分别为:500ml/瓶,35%vol、330ml/瓶,35%vol,生产日期:2017年8月11日、2017年8月11日),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星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销售者销售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案发后当事人已不再销售涉案产品,能够提供有效的合格《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索票索证和台账齐全,未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危害并根据择一重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十四、深圳市鸿大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泡椒凤爪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鸿大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泡椒凤爪(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40248),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鸿大百货有限公司销售泡椒凤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销售的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十五、深圳市太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木薯淀粉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抽检的深圳市太港食品有限公司的食用木薯淀粉(抽样单编号:PP19440000596276055,规格型号为:20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7月1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太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木薯淀粉的行为属于外地抽检深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微生物不合格,不需要对生产企业进行立案,作为线索执法抽检,因经执法抽检同批次产品检测微生物合格,所以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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