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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2-09-05 17:29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2〕131号

  为做好我市进口冻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广东省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加强经广东省口岸入境的进口冷链食品管控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225号)》,结合《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9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同意,现就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

  自2022年9月6日起,进口冻品在集中监管仓的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由货主承担,市政府对核酸检测综合服务费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检测机构。核酸检测单样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12.5元/管;“10混1”混采检测服务费用货主自费39元/管。

  后续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适时研究调整纳管费用。

  二、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冻肉制品和水产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圳市农贸市场疫情防控专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31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1〕135号)、《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调整进口冻品集中监管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96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而不进入,或直接运往深圳市外的进口冻品违规停留、开箱、卸货、倒箱过车等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深圳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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