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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成品油与“圳品”联动促销活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2-09-19 11:41字号:    

  深市监〔2022〕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成品油与“圳品”联动促销活动补贴工作,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2〕353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开展成品油与“圳品”联动促销活动补贴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7日

  深圳市开展成品油与“圳品”联动促销活动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开展成品油与“圳品”联动促销活动补贴工作,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第二十七条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加油站直营便利店或其隶属企业(含其网上商城,下同)“圳品”补贴(以下简称“圳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活动。

  二、管理方式

  “圳品”补贴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享受”管理模式。

  三、补贴标准

  “圳品”补贴主要用于对加油站直营便利店销售符合条件的“圳品”进行补贴。对加油站直营便利店销售的“圳品”使用了消费券的,按照“圳品”销售额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总规模为500万元。各申报单位的“圳品”补贴在补贴资金总规模内发放,且补贴额度不得高于其消费券优惠的金额,发完即止。若申报期内申报金额超出补贴资金总规模时,根据剩余资金额度按比例折算分配,并不再开展下一批“圳品”补贴申报。

  “圳品”销售额是指消费者通过单次加油或预付充值获取的消费券购买“圳品”所产生的销售额。加油站对加油或预付充值的消费者发放消费券,消费者收到消费券后即可在加油站直营便利店购买“圳品”。根据不同阶段“圳品”的销售情况,加油站适时采取更有效的营销策略拉动消费。

  四、申报条件及期限

  (一)申报条件

  申报“圳品”补贴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加油站直营便利店或其隶属企业营业执照主体。

  2.“圳品”销售额应为《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销售额。

  (二)申报期限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申请“圳品”补贴,申报受理分三批进行,具体时间为:第一批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22年10月15日;第二批为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第三批为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本补贴资格。

  五、补贴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单位主体信息: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扫描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对公收款账户等。申报单位名称、对公收款账户和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应一致。申报单位为分支机构没有对公收款账户的,可以提供所属企业法人对公收款账户并书面说明情况。

  2.申报单位“圳品”销售证明材料:“圳品”评价证书、“圳品”供应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加油站直营便利店或其隶属企业“圳品”采购凭证、加油站直营便利店销售符合补贴要求的“圳品”销售数据和销售凭证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有效,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申报实行自我承诺制,申报单位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应自我承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报方式

  “圳品”补贴实行非接触申报,申报单位在每批截止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1.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申报材料,收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办公室2101,联系人:邬彬,联系电话:0755-83070294(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

  2.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收件电子邮箱:ssyab@mail.amr.sz.gov.cn(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扫描件,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三)补贴审核

  1.申报单位申报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申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审核或补贴程序,展开调查;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单位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停止补贴。

  (四)补贴发放

  1.经审核通过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制定拟补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补贴资金发放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未拨付的补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

  六、法律责任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主体因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不得申请补贴;

  (二)申报单位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予补贴;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单位应向消费者准确介绍所售“圳品”对本方案的适用情况,对误导欺骗消费者或恶意串通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补贴资金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一)申报单位办理“圳品”补贴申请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只受理申报单位的直接申报,不接收第三方代理申报。

  (三)本方案的实施不影响省、市、区其他消费补贴政策的获取。

  (四)本方案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符合补贴要求的“圳品”销售统计表

  2.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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