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县)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经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市食药安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县)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县)评价细则的通知》等文件,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含明查暗访)等评价方式,对宝安区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区进行了市级初评。
经综合评价认为,宝安区委、区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区为契机,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初步达到了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安全源头有效治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标准,示范作用明显,通过了市级初评。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市级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18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食药安办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755-83070533;
邮箱:ssyab@mail.amr.sz.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717室,邮编:518040。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创建广东省食品安全示范区市级初评情况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