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23〕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由人民银行承担,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改革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向公众提供已登记的动产抵押信息公示服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按照有关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承担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的公示职责,请仍有公示需求的当事人,前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行办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