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23〕5号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富分店等27家药品经营企业已不在原址经营,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请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我局将依法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联系人:孙先生,电话:0755-23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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