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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4-01-29 17:47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人〔2023〕2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一)职称申报时间为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8日。

  3月8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3月15日17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17时前,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具体操作说明详见缴费通知书。

  (二)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申报系统于2月5日上午10时起开放。

  (三)受理专业范围:医药行业职称分为卫生与工程两个系列。其中卫生系列包含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含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含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在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购销)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工程系列包含制药专业。制药专业包括从事制药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每个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制药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谷产业园E座16楼。

  (五)受理咨询电话:0755-83549370。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违规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33。

  二、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截止时间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鉴于粤人社规〔2020〕33号文出台实施前考核认定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不受省统一安排的评审时间影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申报人填报的资历信息、提交的申报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学历(学位)证须提交证书扫描件。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执行《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31号)(附件1、附件2)。

  其中,符合评审破格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规定需由2名正高级推荐人出具推荐意见的,请从系统下载《深圳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按要求填写,连同推荐人职称证书扫描件,一并上传到系统中提交审核。

  2.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申报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填写申报系统“业绩成果”、“获奖情况”、“论文、专著、会议宣读论文、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未发表)”、“专利及著作(已登记著作权)”信息项时,勾选是否代表作,最多填报3项,代表作信息将在评审表中展示。

  (四)论文著作等学术成果条件执行《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19〕31号)(附件1、附件2)。

  1.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相应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所提交的论文内容一般须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维普网(http://www.cqvip.com/)其中一个网站收录。未被收录的,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2.境外发表的论文:一、提交1份论文检索结果证明〔可由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国际联机情报检索中心(电话:83561171-820)或其他正规的论文检索单位出具〕;二、提交论文原件和中文翻译版本1份。

  (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可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其以下原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职称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职称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但未经委托程序自行到外省、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5.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6.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7.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符合《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类型申报。

  (九)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十)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十一)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属人才中介的,需要上传劳务派遣合同。原则上要求在深工作一年以上,以深圳的社保缴纳记录为准,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需由单位为申报人缴满一年(自2023年1月1日起算)社保。

  (十二)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27号)要求,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3年当年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的继续教育材料。

  (十三)提交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申报高级3000字以内,申报初中级2000字以内)申报人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到系统中。主要对取得现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业绩成果情况、专业特长及经验体会、今后努力方向等。

  四、市属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

  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申报。

  申报人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自评符合申报职称资格条件情况审核表》(详见附件3)和申报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个人照片将用于职称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

  注意:个人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单位审核时,业务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纳单位。如果业务审核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在系统中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

  (二)用人单位审核并组织评前公示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在系统中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单位应在系统打印《2023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申报,并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

  (三)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评前受理审核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将相关情况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评前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等情况申报材料,应及时在申报系统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四)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缴费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2024年3月22日17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及申报类型为考核认定的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

  需要答辩的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对于业绩论文等存在疑问的,以及评委会认为需经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也须面试答辩。

  (六)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

  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时所在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单位应在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公示,未按时完成公示的,将影响后续的证书发放及职称申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全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证书查询”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五、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

  (一)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和本文规定,并提交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做好评前、评后双公示。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申报时所在单位有义务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职称申报、推荐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申报人对评前公示和评后公示情况拍照或截屏保留备查。

  六、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七、本通知未作明确事项,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3.自评符合申报职称资格条件情况审核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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