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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8-11-05 10:05字号:    

  深市质〔2018〕543号

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化法》”)已于2018年11日起施行,根据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授权,我市已获得地方标准制定发布权限。为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推动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向深圳市地方标准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立项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自立项任务下达之日起已超过两年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根据《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取消该项目的立项。

  二、已立项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未按照立项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

  三、已立项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仍在任务计划完成时限内,但不符合新《标准化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符合新《标准化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由项目主要起草单位于2018年1130日前,向我委提交深圳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转化为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四、列入本通知取消范围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如有关单位认为仍有推进必要的,应按照深圳市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流程重新申报立项。

  联系人:苏李亮,联系电话:83070459,邮箱:sull@szmqs.gov.cn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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