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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9-10-15 11:27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深财资〔2016〕2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财政预算保障,确保我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依法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权责清晰、保障有力、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新局面,为有效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定强制检定的实施主体,并负责预算编制、审核确认强制检定机构的经费申请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制检定机构负责实施强制检定,并对计量器具检定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

  强制检定机构包括深圳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深圳市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名单见附件1)。

  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检定工作程序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者依法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自我声明所备案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二)使用者依法申请强制检定。使用者将备案后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提交给强制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者提交给主持考核该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三)强制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机构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且经备案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强制检定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向社会公开承诺强制检定工作时限并严格执行。

  (四)出具强制检定结果。强制检定机构通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告知书、加贴合格证等方式报告强制检定结果。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使用者要依法正确界定并自我声明送检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属性,主动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并及时送检。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或者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将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申请强制检定。

  (二)强化强制检定机构责任。强制检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授权才能开展强制检定,检定前应当核对计量器具备案信息及使用者自我声明文件。强制检定机构不得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强制检定任务。强制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对强制检定情况进行分析,向市计量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对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系统性隐患,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报市计量行政部门。

  (三)依法加强监管。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职到位。对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强制检定机构已检计量器具要进行抽查,发现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一经查实要计入诚信档案,严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对强制检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期未完成强制检定任务的强制检定机构,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合同核减本预算周期内的业务工作量,并视情况取消下一预算周期的强制检定资格。

  五、强制检定经费保障

  (一)经费保障范围

  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等文件要求的计量器具所需的强制检定经费,纳入我市财政保障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种类包括:

    1.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经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2)。

  (二)经费预算编制

    1.预期业务工作量

  预期业务工作量参照全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数及上一预算周期内完成的检定工作量,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增长趋势、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对下一预算周期强制检定业务量进行测算。

    2.测算标准

  (1)列入广东省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广东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2)未列入广东省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3)未列入广东省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且国家未颁发相应收费标准的,参照相关省市颁发或公示的收费标准计算。

    3.预算编制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预期业务工作量和测算标准编制强制检定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经费结算与拨付

    1.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与强制检定机构签订合同。

    2.强制检定工作结束后,强制检定机构定期(具体视实际工作量而定)将完成的强制检定数量及工作资料提交给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市市场监管局也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办理拨付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强制检定机构名单

  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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