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标注工作,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或通过外卖送餐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非自制食品的(如红牛饮料、劲酒等),不需要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需要申请在《食品经营许可》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的,应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独立专用食品销售场所及相应的设备设施,按照《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第八类核查表的要求开展许可核查。
我局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之后上级或我局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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