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市市场监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07-09 14:51字号:    

  深市监联〔2020〕18号

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0〕75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0〕29号),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2020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2020年度深圳市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对象和比例

  本次抽查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全市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不低于45%,覆盖机构不少于253家(总机构562家)。其中,重点监管领域及抽取比例下限分别为:机动车尾气检验领域为100%,生态环境检(监)测领域为50%,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验领域为50%,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领域为50%,食品检验领域为30%,建材检验检测领域为20%。其他检验检测领域抽取比例下限为10%。各区根据上述抽取比例下限,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的抽查比例。

  二、组织方式和任务分工

  (一)组织方式

  本次抽查由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具体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抽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检查。

  (二)任务分工

  1.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和建材检验机构和其他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市监〔2020〕188号)确定市局和各辖区局的职责边界。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和认证处负责完善双随机“一单、两库”数据,明确相关工作指引和各辖区时间进度安排(另行发文),督促检查任务实施、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等工作。各辖区局负责检查主体的随机抽取、抽查人员的随机匹配和任务下发,并组织检查人员会同专家具体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和认证处负责组建专家库并指定专家组长,各辖区局根据检查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长和专家开展检查工作。

  2.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抽查。根据《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方案,完善专家库,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落实检查工作,填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局派出执法检查人员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并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

  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检查方案,结合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查,实现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检查人员联合开展现场检查。

  机动车检测机构普遍同时具备安全(综合)性能检验和机动车尾气检验能力,为了提高检查效率,对于市市场监管各辖区局抽取的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验领域的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派出检查人员一并开展尾气检验能力的检查,并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确保一个机构一次进门、一次检查。

  3.处罚程序与分工。抽查中,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处罚处理;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罚处理,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对应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由各生态环境管理局汇总后函告区市场监管局、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市市场监管局依程序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失实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罚;对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由各生态环境管理局负责调查取证判定后将案件移送函报给同级市场监管局,同时下达《案件移送告知书》(附件2)给当事人(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市市场监管局依程序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检查,市检测院配合各具体实施检查单位现场对获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机构检测用的在用计量器具开展复查检定、校准,对问题设备跟踪抽查。

  三、抽查重点及内容

  (一)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和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重点检查检验检(监)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未经检验检(监)测,直接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监)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监)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监)测数据、结果的;环境检(监)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检(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

  (二)机动车安全(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723号)等文件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抽查,积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检验机构,依法撤销其资质。

  (三)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精神,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0〕26号)的任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推动其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

  (四)食品和建材检验机构抽查。对食品检验机构、建筑材料产品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查处未按检验标准或规范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市各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0年7月15日前如实填写《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3)并完成自查、自改。在“双随机”抽查中,行政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辖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查机构监管工作,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各局间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

  (三)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行政检查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的信息公示与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四)抽查结果处置。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改正)并依法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按照“双公示”要求,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深圳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

  (五)完成时限及总结报送。各辖区于2020年10月中旬前实施完成,并于10月15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检查结果情况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附件4),生态环境部门填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附件5)和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

  附件: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2020〕29号)

  2.生态环境局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

  3.2020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

  5.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7日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黄利红,83070296;市生态环境局陈烽(生态环境检(监)机构),23911771;市生态环境局邱科,83678763)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为您推荐

党政机关标识 |主办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4 粤ICP备1504205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网站地图 - 网站概况 -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简介 信息无障碍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