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0〕24号),2020年3月31日我局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市监〔2020〕104号)。
其中,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十条和2008年1月9日《关于发布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府〔2008〕7号)相关规定,制定了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等两个事项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经征求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现已把上述两个事项纳入了市权责清单管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