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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01-11 16:49字号:    

  深市监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并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适用本规定。

  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辅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单位食堂。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评定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分级实行等级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 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

  (二) 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三) 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第六条 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管理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适时进行检查,根据其食品安全水平的变化调整其食品安全量化等级。

  第七条 等级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辖区局或监管所(以下简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人员管理、布局流程、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加工过程、场所及设施和餐饮具消毒等。

  依据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情况,《检查表》中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检查表》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进行修订。

  第八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许可证之日起四个月内进行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给予动态等级评定。相关评定结果应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系统。

  第九条 B级或C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由属地市场监 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主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评定,并发放相应级别公示牌。

  第十条 A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依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进行,评定程序如下: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A级申报表》。涉及跨区设置的连锁餐饮企业申请A级评审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评审。

  (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准予授予A级,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A级餐饮服务量化等级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于每季度末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审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向餐饮服务提供者告知审查结果。

  (三)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新增A级单位后,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级信息。

  对尚未开始实际经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进行A级评审。

  第十一条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二条 A级餐饮服务提供者经监督检查不符合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要求的,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A级要求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降级,降级后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按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降级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被降A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重新申请食品安全量化A级的再次评定,按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书面复核申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投诉,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评审组作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量化评级:

  (一)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

  (二)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的;

  (三)检查项目的不合格项数超过一定数量,依据《检查表》规定的标准不予量化评级的。

  第三章 等级公开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量化等级评级信息。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等级A级、B级、C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卡通形象表示。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大厅、门口等其他醒目位置摆放公示牌,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等级。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情形之一,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收回原量化评级公示牌,不予量化评级公示。

  第十七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量化等级升级或降级,应发放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按要求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等负责人员应陪同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并熟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其日常监督检查量化等级结果,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大厅、门口等醒目位置公示;

  (三)对监管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依法接受惩处;

  (四)不得有买卖量化等级及其标识、故意提供虚假量化检查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张贴、摆放或擅自篡改、毁坏、遮盖、租借、伪造公示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十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社会影响力、供应品种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综合确定对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的监督检查频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检查至少一年一次;对单位食堂、集体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监管单位,量化检查至少六个月一次。

  第二十一条 重大活动保障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供餐人数500人以上机关企事业食堂及特大型餐饮单位被评定为C级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并及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面积、经营范围等实质性变更导致《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量化等级评定。

  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等非实质性变更导致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本规定出台前已经进行量化评级的,可暂时延续原有量化评级,待需要再次进行评级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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