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粤知〔2021〕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27/content_5583088.htm)有关要求,我局从即日起暂停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https://amr.sz.gov.cn/xxgk/qt/tzgg/content/post_7351630.html)第五条至第九条的有关专利资助政策,并将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取消或者调整相应资助政策,具体如下:
一、暂停实施对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按有关法定程序取消该资助。
二、暂停实施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行为的资助,按有关法定程序取消该资助。
三、暂停实施对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按有关法定程序调整该资助后恢复实施。调整后,资助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因此次暂停实施措施未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有关主体,在恢复实施后符合调整后的补助条件的,可按调整后的政策申请补助且不受有关年限限制。
我局将在政策调整工作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要求,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