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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1-07-22 19:36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

  根据《办法》“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三年一次的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2021年度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形式及数量

  2021年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以网上填报形式开展,不受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及监测时间、材料

  (一)申报及监测时间

  申报、监测企业即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2021年8月18日——9月1日期间通过系统完成申报或监测材料的填写、上传工作(网址为:https://amr.sz.gov.cn/mrasgas/sfc-company/#/apply/check-info?itemId=MB2C9273931442125190001440300;技术支持电话:座机0755-88670184,陈工18575553691,黄工13480726201;账号由企业自行注册 )。

  (二)申报及监测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在系统中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监测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于2021年9月1日前上传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1.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2019-2020年度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6.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2019-2020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2019-2020年度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的证明;

  9.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0.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12.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认定程序

  1.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区企业所报材料在系统(审核系统网址、用户名等另行通知)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复审,按《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企业所在辖区局、行业专家及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等组成考评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复审,形成审核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二)监测程序

  列入动态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系统填写监测材料。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办法》中“龙头企业标准及考核评分”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形成审核意见。监测评审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我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二)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三年内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1年度列入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2.龙头企业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3.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4.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5.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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