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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结果的公示

来源:日期:2021-08-15 00:05字号: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市食药安办组织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对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深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8月14日至8月28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食药安办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755-83070533;

  邮箱:ssyab@mail.amr.sz.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717室,邮编:518040。

  附件:深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报告

  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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