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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日期:2021-09-14 10:53字号:    

深圳市各机动车检测经营机构、深圳市机动车检验协会、深圳市车辆技术与检测行业协会:

  2021年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该公告已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了公示。为规范我市机动车检测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现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机动车检测收费符合总局公告要求。

  二、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

  三、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燃油车、油电混合动力、纯电动等汽车的各自结构特点,设立相应且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四、严禁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及行业协会实施或组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五、各机动车检测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我局将进一步强化机动车检测收费监管,并于2021年10月起开展全市机动车检测收费专项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行业协会存在上述价格串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五)所有处罚信息将按照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深圳信用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向全社会公示。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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