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21〕30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我市开展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选择不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后,又自愿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二、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不视为无照经营;但是,既未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照经营依法查处。
三、自然人从事依法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有关政策,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审批;未经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审批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按照无证经营依法查处。
四、自然人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https://jyfwyun.com/)或“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小程序,选择广东省-深圳市,查询所经营的项目是否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系统支持按照关键字、行业、主题、经营范围表述等多种查询方式。经查询,系统标注为“一般事项”的条目,即为无需取得许可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
五、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将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共享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选择不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