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市监龙公告〔2019〕H001号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一批个体工商户不办理税务登记案件,现已调查终结。这批个体工商户因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名单请在本局公告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amr.sz.gov.cn/)、“深圳信用网”(网址:http://www.szcredit.com.cn)查询。
本局听证联系电话:0755-28908991。
附件: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拟吊销个体工商户清理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2019年6月1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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