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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简本)

来源:日期:2013-02-07 00:00字号: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本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将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患于未然,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本市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市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六)应急预案体系。

  1.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区(新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1)市应急预案。市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区(新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区(新区)应急预案包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3)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区(新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种类应当不断补充完善。

  3.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

  4.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市长兼任主任,其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由市应急委行文明确,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三)基层应急机构。

  区(新区)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基层政府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应急专家组。

  市、区(新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

  (1)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市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本市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本市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5)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2.监测。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靠人民群众,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数据库。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2)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市、区(新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经贸信息委指导和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工作。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本级政府(或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各区(新区)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4.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的牵头单位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新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或事发地的区(新区)应急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7.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8.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9.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10.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保险。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防灾减灾风险管理研究,建立灾害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市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抗灾救灾、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本市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各区(新区)参照设立区(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物资保障。

  根据本市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区(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市政府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必要时,市、区两级应急委可以本级政府(或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四)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和疾病预防控制基地建设,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2.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五)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六)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七)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市文体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八)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九)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民政局、应急办(地震局)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十)科技支撑保障。

  1.本市由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市科技创新委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本市建立互联互通的市、区、街道三级应急平台,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

  3.本市由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市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十二)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五、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市应急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

  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二)宣传教育。

  1.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本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三)培训。

  1.市应急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团市委(市义工联)会同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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