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10-08
今天是
归档时间:2023-10-08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专题服务 > 共筑安全之盾 > 政策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日期:2020-06-17 17:05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局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我局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全局统一领导、各单位各司其职、全员监督参与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管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局党组书记、局长为我局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我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局党组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二位的副局长为我局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统筹协调落实我局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副局长(含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非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六条  安全管理经费应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并专门用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评估、控制;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安全设备、设施的购置、改造、维护;安全管理技术措施的采用;安全管理条件评价、检测等方面。

  第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建立安全管理形势分析研判工作机制,研究安全管理形势,解决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第九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节假日及重点部位安全检查。

  第十条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值班制度,实行日常24小时值班,节假日领导带班。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设立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他局领导(含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非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辖区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政处,具体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管理有关部署,研究制定我局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总体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签订责任书,负责开展工作指导、督查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抓好责任制落实;

  (四)负责调查研究、情况收集、整理、上报及上下沟通联络工作;

  (五)组织落实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对全局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构建全局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二)构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全局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局及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具体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每月组织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风险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分管领域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辖区局、事业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安全管理工作联络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局系统各业务口应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安全应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局系统相关业务口应按照《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依法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负责制定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行政许可,并承担监管责任;依法实施特种设备(燃气管道及设施、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安全监察,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按规定承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有关工作,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依法定职责负责电梯安装、维修、检测、保养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和化妆品经营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对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加强安全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负责农业、畜牧兽医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九)组织实施农贸市场监管领域范围内的日常监管及升级改造工作,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日常管理。

  (十)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应按照我局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局领导与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管理的、自有的或自用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局属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依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办公场所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以本单位名义组织、负责的各类活动,要对活动进行周密安排,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活动安全。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防范

  第二十二条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消防安全宣传月”、“防灾减灾宣传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安全管理宣传氛围。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各辖区局保证每年开展2次安全教育培训,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辖区政府及上级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要根据单位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辖区局保证每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六章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辖区局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由相关业务人员兼职,并按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备。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  参与事故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辖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条  各直属单位、辖区局、事业单位、各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业务处室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值班人员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节假日要由领导带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局属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进行约谈,并按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提拔任用、晋级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对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失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地区、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对安全事故依规定应当报告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不按规定进行责任检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有规定的,按照《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党政机关标识 |主办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4 粤ICP备1504205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网站地图 - 网站概况 -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简介 信息无障碍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