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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

来源:日期:2020-12-15 11:15字号: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管理的要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做好我局暴雨台风灾害的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广东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简本)》《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公众防御指引(试行)》《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深圳市防汛预案(2020年修订版)》《深圳市防台风预案(2020年修订版)》《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台风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操作指令》《深圳市防汛防汗防风指挥部工作规则》《深圳市防御台风工作指引》《深圳市防御强降雨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内,与我局职责相关的台风暴雨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轻暴雨、台风、洪水、内涝等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市防指”)和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预防为主,多措并举。高度重视防汛防台风工作,依托我局现有值班系统构建三防应急值守体系,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常备不懈,加强检查、宣传和培训,依靠群众,依靠科技,提高应对能力。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构建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多层次、综合性的协同应对防御和抢险救灾体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落实省三防总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防汛防台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局属各相关单位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为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指挥机构。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处,行政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挥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农业处、畜牧处等核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行政处分管三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我局三防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

  2.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属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辖区局(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局,下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行政处、指挥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农业处、畜牧处和各辖区局为核心成员单位,各核心成员单位按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行政处:承担我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物业资产防汛防台风工作。

  指挥协调处:负责应急值守、信息处置和报送工作,安排处级以上相关领导开展防汛防台风应急值守。负责在全市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统筹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食品生产处:负责在全市三防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指导对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经营处:负责在全市三防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指导对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流通、餐饮环节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农业处:负责全市农业领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畜牧处:负责全市畜牧业领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各辖区局:按照属地相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组建基层应急响应力量;负责参与三防救灾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监管属地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安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属地农业、畜牧业领域(含灾区动物疫病防控)防汛防台风工作和自有物业资产防汛防台风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相关单位在编制有关行业规划时,应当将防汛、防台风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

  相关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制度(试行)》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防汛防台风排查,重点关注农业领域作业场所、畜禽养殖场附近的易涝点、低洼地、高陡边坡、地质灾害点、水闸、拦河坝、防汛堤、危旧农舍、立交桥梁等高危部位,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充分考虑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对措施。对上述场所的农舍建设应加强管控,禁止人员入住。并要求其主体单位按照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维修更换,保证其正常使用,以避免台风暴雨灾害发生。

  3.1.2监测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每年进入汛期和台风季以后,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岗位人员应关注市防指来源的气象信息,掌握气候变化动态并及时转发相关预警信息。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执法机制;建立完善农业、畜牧业生产和物业管理资料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制度。

  3.1.3预警

  3.1.3.1预警信息处置

  进入汛期和台风季,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岗位人员应关注市防指和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台风预警。收到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信息后,及时予以转发,自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值班人员在值班的同时自动转入承担三防应急值守职责。

  3.1.3.2暴雨预警信号含义

  (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有暴雨发生,或者已经出现明显降雨,且降雨将持续。

  (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3)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在过去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将持续。

  3.1.3.3台风预警信号含义

  (1)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含义:48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

  (2)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8-9级并将持续。

  (3)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10-11级并将持续。

  (4)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将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将持续。

  (5)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将受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将持续。

  3.1.3.4预警信号的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市防指、市气象局预警信息,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岗位人员及时转发调整和解除预警信号,自动调整和结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2应急响应与处置

  3.2.1总体要求

  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按各司其职、逐级响应原则,由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中应急响应阶段主要由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牵头组织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抢险救灾阶段主要由行政处牵头统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进入汛期,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应急值守,及时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积极配合并及时向上述单位报告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

  3.2.2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市防指发布的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全局各有关单位应对灾情。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按照险情灾情发生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分别是关注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3.2.3应急响应行动

  3.2.3.1关注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暴雨黄色或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发布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局属各单位关注预警预报,保持通信联络,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和执行市防指的各项指示要求。各级三防责任人密切关注强降雨和台风发展动态。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备勤,安排核心成员单位(除辖区局)处级干部轮流在本单位带班值守(非工作时间可保持电话值守);各辖区局相关负责同志参照市局要求在本单位开展带班值守。

  (3)各辖区局每6小时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送有关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收集汇总信息,每6小时向市防指报送一次防御工作开展情况。

  3.2.3.2 IV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三防部门启动暴雨台风IV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物业安全防汛防台风工作。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备勤,安排核心成员单位(除辖区局)处级干部轮流在本单位带班值守(非工作时间可保持电话值守),及时了解全市风情、雨情、水情,掌握各区局、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的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各辖区局相关负责同志参照市局要求在本单位开展带班值守。

  (3)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和各辖区局做好监管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的准备工作,根据市防指或各区三防指挥部要求,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农业处、畜牧处和各辖区局视情况指导农业、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受暴雨影响的农作物、畜禽进行保护和抢收。

  (5)各辖区局每3小时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暴雨或台风防御情况;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收集汇总信息,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送一次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重大灾情随时报告。

  3.2.3.3 II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三防部门启动暴雨台风III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物业安全防汛防台风工作。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根据市防指要求通知领导小组副组长轮流在本单位参加联合值守,安排核心成员单位(除辖区局)处级干部轮流在本单位带班值守(非工作时间可保持电话值守),及时了解全市风情、雨情、水情,掌握各区局、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的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各辖区局相关负责同志参照市局要求在本单位开展带班值守。

  (3)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和各辖区局做好监管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的准备工作,根据市防指或各区三防指挥部要求,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农业处、畜牧处和各辖区局视情况指导农业、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受暴雨影响的农作物、畜禽进行保护和抢收,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处理汛情、台风突发应急事项,做好应对措施。

  (5)各辖区局每3小时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暴雨或台风防御情况;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收集汇总信息,每3小时向市防指报送一次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重大灾情随时报告。

  3.2.3.4 I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三防部门启动暴雨台风II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物业安全防汛防台风工作。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根据市防指要求通知分管三防工作的局领导在市防指参加联合值守,安排核心成员单位(除辖区局)处级干部轮流在市局值班室带班值守,及时了解全市风情、雨情、水情,掌握各区局、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的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各辖区局相关负责同志参照市局要求在本单位开展带班值守。

  (3)行政处根据灾情部署开展抢险救灾行动;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和各辖区局做好监管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的准备工作,根据市防指或各区三防指挥部要求,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农业处、畜牧处和各辖区局投入防汛、防台风工作,视情况指导农业、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受暴雨影响的农作物、畜禽进行保护和抢收,协助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协调相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参与处理汛情、台风突发应急事项,做好应对措施。

  (5)局属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市防指要求和局三防领导小组决定,服从调配,随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各辖区局重点关注位于小型水库、沿河两岸、低洼地带、高陡边坡、危旧农舍等危险区域的信息,每1小时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暴雨或台风防御情况;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收集汇总信息,每1小时向市防指报送一次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重大灾情随时报告。

  3.2.3.5 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三防部门启动暴雨台风I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物业安全防汛防台风工作。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根据市防指要求通知局主要领导在市防指参加联合值守,安排行政处和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主要负责同志在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联合带班值守,及时了解全市风情、雨情、水情,掌握各区局、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的险情灾情及防御抢险救灾情况;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农业处、畜牧处主要负责同志保持通讯通畅,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参加联合带班值守的准备;各辖区局相关负责同志参照市局要求在本单位开展带班值守。

  (3)行政处根据灾情部署开展抢险救灾行动;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和各辖区局做好监管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的准备工作,根据市防指或各区三防指挥部要求,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农业处、畜牧处和各辖区局提前投入防汛、防台风工作,全力协助转移安置低洼地、易涝点等危险区域人员;应通过各种渠道发布通知,告知人员立即返回安全住所或进入避难场所,并提醒适当储备生活必需品。

  (5)局属各单位在暴雨台风严重影响期间,通过各种通讯手段要求与抢险救灾无关的所有人员继续停留在安全场所直到暴雨台风警报降级或解除。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市防指要求和局三防领导小组决定,服从调配,随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各辖区局重点关注位于小型水库、沿河两岸、低洼地带、高陡边坡、危旧农舍等危险区域的信息,每1小时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暴雨台风防御情况;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收集汇总信息,每1小时向市防指报送一次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重大灾情随时报告。

  3.2.4应急响应结束

  市防指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或关注级应急响应在黄色暴雨、白色台风预警信号解除后自动解除。

  视情况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局等部门、指导涉灾单位转入救灾善后工作阶段。

  3.2.5应急处置工作

  3.2.5.1食品安全监管

  灾情发生后,行政处根据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要求或局属各单位报告的受灾情况,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汇报,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汇总相关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信息。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依职责指导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监管。灾情发生地辖区局负责监管其辖区内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第一时间组织专人在受灾群众安置区开展驻点快检,对所供应的食品品种进行审核,督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2.5.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灾情发生地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依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各辖区局要第一时间对事故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危害控制、形势研判,并视情况适时提请有关领导启动应急响应。当发放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涉及10人(含)以上时,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必须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指导辖区局做好事故处置工作。涉及食品生产环节,由食品生产处指导;涉及食品经营环节,由食品经营处指导;涉及农产品环节,由农业处指导;涉及畜牧养殖和屠宰环节,由畜牧处指导;涉及以上两个处室的,由指挥协调处(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处室指导。

  3.2.6信息(舆情)报送处理和发布

  (1)险情灾情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一般灾情险情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基本情况,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内容。重大紧急灾情险情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电话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基本情况,3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情内容。详情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收到险情灾情信息后立即报告局主要领导、分管三防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行政处。各单位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三防应急信息。

  (2)应急响应启动后,各辖区局应按时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关注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6小时报送一次,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3小时报送一次,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每小时报送一次,直至启动应急处置或解除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汇总各单位报送的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报经值班领导审核后,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在30分钟内书面报送市防指、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等上级单位。

  (3)灾情发生后,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相关单位应按时向行政处报告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在关注级应急响应期间每6小时报送一次,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每3小时报送一次,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每小时报送一次。行政处汇总各单位报送的险情灾情、处置情况及市防指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报经值班领导审核后,报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通过应急值班系统在30分钟内书面报送市防指、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等上级单位。

  (4)对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防汛、防台风事件,要及时搜集掌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任何工作人员发现重大舆情后,应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收到舆情信息后应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工作暂行规定》中关于舆情处置的规定及时通报市局办公室,根据要求向市防指、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通报。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及舆情信息由市局办公室根据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单独接待媒体或对外发布信息。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和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电话口头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在3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在重大舆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灾害过后,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统筹指导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台风暴雨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减轻事件影响,妥善安置伤员,进行灾害损失统计上报,积极预防和处置因台风暴雨灾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3.2调查评估

  每年、每次防汛应急响应解除和台风影响过后,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上级要求统筹对防汛防台风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对重特大灾害根据上级要求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抢险救灾准备、组织实施及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对在防汛防台风抢险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犯有错误、失职、渎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汛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单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工作条件和其他帮助。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4.1.1建立各专业领域应急队伍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应急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其中,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负责牵头推进我局应急值守队伍建设,负责安排局领导参加联合值守和核心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带班值守工作;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负责组建和管理应急救援食品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农业处负责组建和管理农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畜牧处负责组建和管理畜牧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行政处和各物业使用单位负责组建物业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各辖区、直属单位、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单位)暴雨台风灾害应急处置任务,根据实际成立应急队伍。

  4.1.2落实三防责任人制度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三防责任人队伍,并在每年汛期前报市防指备案,同时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工作规则》,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全市范围内的三防责任人(包括行业监管对象)。

  4.2经费保障

  我局应设立台风暴雨灾害专项经费,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的日常管理、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和应急值班、救援人员补助。

  4.3物资保障

  各三防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储备适量的应急所需物资,保证台风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明确各种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4.4人员防护保障

  各三防应急责任单位应当为应急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5通信和信息保障

  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应牵头完善信息传输渠道,落实应急管理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工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教育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各单位通过移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急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减灾意识、社会责任和自我保护能力。

  5.2培训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做到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管理水平。

  5.3演练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三防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工作,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应急预案属于我局的三防专项应急预案,根据要求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厅、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指备案。

  每年根据需要对预案进行修编、完善并及时公布,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辖区局应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操作手册,并提交至同级三防指挥部及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属各单位在编制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时,应结合实际纳入防汛防台风工作内容。

  6.2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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