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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旱应急预案(2020年11月)

来源:日期:2020-12-15 11:17字号: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完善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防旱减灾体系建设,促进防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有效预防干旱灾害发生,有序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社会与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工作规则》《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防旱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SL590-2013)》《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内,与我局职责相关的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作为防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旱灾的预防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关于防旱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干旱灾害事件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4)科学调度,公开透明。防旱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真实、准确发布干旱灾害事件权威信息。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局属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处置预案要求,提高应急能力,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分工负责,沟通协调,整体联动,采取果断措施,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2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及职责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为我局防旱工作的指挥机构。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处,行政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挥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农业处、稽查局、农促中心等核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行政处分管三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我局三防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内的防旱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2.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属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辖区局(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局,下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行政处、指挥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农业处、稽查局、农促中心和各辖区局为核心成员单位,各核心成员单位按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旱工作。

  行政处:承担我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局机关物业防旱工作。

  指挥协调处:负责应急值守、信息处置和报送工作。负责在全市防旱抢险救灾工作中,统筹协调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食品生产处:负责在全市防旱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指导对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的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经营处:负责在全市防旱抢险救灾工作中,组织指导对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的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农业处:负责全市农业领域的防旱工作。

  稽查局: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严厉查处灾情期间哄抬价格、加价出售等行为。

  农促中心:负责提出并推广农业领域防旱工作的科学技术措施。

  各辖区局:按照属地相关规定,成立辖区局防旱应急领导机构,组建基层应急响应力量;负责参与防旱救灾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监管属地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安全;负责查处灾情期间辖区哄抬价格、加价出售等行为;负责属地农业防旱工作和自有物业资产防旱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各有关单位在编制行业规划时,应当将防旱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不断完善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农业处会水务部门,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督促农业企业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加固和防护;督促农资企业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等农资,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农促中心将防旱内容纳入农业技术推广计划中,大力推广防旱先进技术,积极组织培育抗旱种子和作物。

  3.1.2监测

  加强与水务、气象等三防部门的信息联系。每年进入旱季以后,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岗位人员应关注市防指来源的降水、水文、旱情等气象信息,掌握气候变化动态并及时转发相关预警信息。

  3.1.3预警

  3.1.3.1预警信息处置

  出现旱情时,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岗位人员应关注市防指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干旱预警。收到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信息后,及时予以转发,自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值班人员在值班的同时自动转入承担防旱应急值守职责。

  3.1.3.2干旱预警信号含义

  (1)轻度干旱

  含义:日供水水量小于多年平均20%;或者主要供水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40%;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Pg)区间为5%<Pg≤10%;或者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预警。

  (2)中度干旱

  含义:日供水水量小于多年平均30%;或者主要供水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0%;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区间为10%<Pg≤20%。

  (3)严重干旱

  含义:日供水水量小于多年平均40%;或者主要供水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或者东江流域遭遇特大干旱年,我市主要境外引水工程取水口取水量不足,造成全市性水厂限产超过30%;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区间为20%<Pg≤30%。

  (4)特大干旱

  含义:日供水水量小于多年平均50%;或者主要供水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或者东江及其他境外水源枯竭,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限产。或者城市干旱缺水率区间为Pg>30%。

  3.1.3.3预警信号的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市防指、市气象局的预警信息,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24小时值班岗位人员及时转发调整和解除预警信号,自动调整和结束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2应急响应与处置

  3.2.1总体要求

  我局防旱工作按各司其职、逐级响应的原则,由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中应急响应阶段主要由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牵头组织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抢险救灾阶段主要由行政处牵头组织。进入旱期,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应急值守,及时跟踪险情、灾情,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积极配合并及时向上述牵头单位报告防旱工作情况。

  3.2.2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市防指发布的防旱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旱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全局各有关单位应对灾情。防旱应急响应按照险情灾情发生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IV级(轻度干旱)、III级(中度干旱)、II级(严重干旱)、I级(特大干旱)。

  3.2.3应急响应行动

  3.2.3.1IV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防指启动干旱IV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旱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防旱工作。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备勤,转发相关单位通报的防旱工作情况。

  (3)农业处视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领域防旱会商,做出工作安排,指导农业领域防旱救灾工作,与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

  (4)农促中心积极关注有关信息,视情况开展农业防旱有关技术培训和科技信息服务。

  (5)各辖区局积极配合属地三防指挥部,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防旱工作情况。

  (6)局属各单位做好防旱抗旱准备,注意采取节水措施。

  3.2.3.2 II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防指启动干旱III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旱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防旱工作。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备勤和信息报送,及时接收并报告旱情。

  (3)农业处视情况组织或参与农业领域防旱会商,做出工作安排,指导农业领域防旱救灾工作,与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

  (4)农促中心积极关注有关信息,视情况开展农业防旱有关技术培训和科技信息服务。

  (5)各辖区局积极配合属地三防指挥部处置旱情,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防旱工作情况。

  (6)局属各单位做好防旱抗旱准备,注意采取节水措施。

  3.2.3.3 I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防指启动干旱II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旱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防旱工作;并根据灾情部署开展局机关物业的防旱行动。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备勤;及时接收各区局、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的险情、灾情并向相关单位报告。

  (3)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和各辖区局做好监管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安全的准备工作,根据市防指或各区防指要求,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农业处主持会商并作出农业领域防旱工作部署,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

  (5)稽查局和各辖区局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严厉查处灾情期间哄抬价格、加价出售等行为。

  (6)农促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广节水措施,并指导农业企业加强对旱灾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积极推广抗旱作物,指导农业产业调整或转型,帮助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7)局属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市防指要求和局三防领导小组决定,服从调配,随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各辖区局积极配合属地三防指挥部,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防旱工作情况。

  3.2.3.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收到市防指启动干旱I级应急响应信息时自动启动。

  响应行动:

  (1)行政处牵头组织落实上级单位的各项指示要求和局领导对我局防旱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部署我局防旱工作;并根据灾情部署开展局机关物业的防旱行动。

  (2)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及时转发预警信号和应急响应信息,加强值班备勤;及时接收各区局、直属单位、事业单位的险情、灾情并向相关单位报告。

  (3)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和各辖区局做好监管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安全的准备工作,根据市防指或各区防指要求,随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农业处主持会商并作出农业领域防旱工作部署,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

  (5)稽查局和各辖区局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严厉查处灾情期间哄抬价格、加价出售等行为。

  (6)农促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广节水措施,并指导农业企业加强对旱灾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积极推广抗旱作物,指导农业产业调整或转型,帮助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7)局属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应按照市防指要求和局三防领导小组决定,服从调配,随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各辖区局积极配合属地三防指挥部,按要求向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报告防旱工作情况。

  3.2.4应急处置工作

  3.2.4.1市场秩序应急处置

  在II级和I级防旱应急响应情况下,稽查局及时加强与市发改委的信息沟通,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稽查局和各辖区局一旦得知有扰乱市场秩序、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基本事实,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必要时联合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实施价格干预、加强市场供应或其他紧急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3.2.4.2农业领域应急处置

  农业领域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由农业处商农促中心组织落实。

  3.2.4.3食品安全监管

  灾情发生后,行政处根据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要求或局属各单位报告的受灾情况,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汇报,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汇总相关单位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信息。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依职责指导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监管。灾情发生地辖区局负责监管其辖区内应急抢险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第一时间组织专人在受灾群众安置区开展驻点快检,对所供应的食品品种进行审核,督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2.4.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单位依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各辖区局要第一时间对事故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危害控制、形势研判,并视情况适时提请有关领导启动应急响应。当发放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涉及10人(含)以上时,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必须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指导辖区局做好事故处置工作。涉及食品生产环节,由食品生产处指导;涉及食品经营环节,由食品经营处指导;涉及农产品环节,由农业处指导;涉及以上两个处室的,由指挥协调处组织相关处室指导。

  3.2.5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1)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旱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

  (2)防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立即上报,若一时难以准确把握,先报告基本情况,后抓紧补报详情。

  (3)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旱情、处置情况及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通知落实的总体情况。

  (4)重大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由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即时上报局领导和分管领导。

  (5)抗旱救灾信息由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报市防指适时向社会发布。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单独接待媒体,不得进行信息发布。

  3.2.6应急响应结束

  市防指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或应急响应在轻度干旱、中度干旱预警信号解除后自动解除。

  局三防成员单位视情况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局等部门、指导涉灾单位转入救灾善后工作阶段。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灾害过后,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统筹指导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旱灾的善后处置工作,尽量减轻灾害影响。

  3.3.2调查评估

  发生干旱灾害后,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开展干旱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旱灾及造成的后果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虚报、瞒报。对防旱相关工程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应急处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负责牵头推进我局应急值守队伍建设;指挥协调处、食品生产处和食品经营处依托现有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组建旱灾期间食品安全工作人员队伍;农业处负责组建和管理农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行政处指导各物业使用单位组建物业消防救援队伍;稽查局依托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组建旱灾期间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人员队伍;农促中心负责组建农业防旱技术队伍;各辖区、直属单位、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单位)旱灾应急处置任务,根据实际成立应急队伍。

  4.2经费保障

  结合实际设立旱灾专项经费,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的日常管理、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和应急值班、救援人员补助。

  4.3物资保障

  各三防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储备适量的应急所需物资,保证旱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明确各种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

  4.4通信和信息保障

  指挥协调处(市局总值班室)应牵头完善信息传输渠道,落实应急管理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工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5宣传、培训和演练

  5.1宣传教育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各单位,通过移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多种多样的方式,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广泛开展抗旱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节水、防旱的意识和能力。

  5.2培训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开展防旱培训工作,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

  5.3演练

  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防旱应急抢险救灾演练工作,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应急预案为局防旱专项应急预案,根据要求报省市场监管部门、省农业厅、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指备案。

  每年根据需要对预案进行修编、完善并及时公布,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辖区局应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操作手册,并提交至同级三防指挥部及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属各单位在编制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时,应结合实际纳入防旱工作内容。

  6.2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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