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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日期:2022-07-26 16:16字号: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决策部署,在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围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行细化,强化政府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对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先进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进行了相应创新。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修改精神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此次修法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也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与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做好衔接,迫切需要制定《条例》,为我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法治根基。

  制定《条例》是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法治化、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本次制定《条例》,着眼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紧密围绕深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积极总结固化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有益经验做法,着力加强制度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从制度设计上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法治效能,依法助推我市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条例》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推进平安深圳建设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数量日益增多、类型越趋多样,传统和新型生产方式并存发展,各类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规范、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压实各方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七章,分别是总则、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领导职责、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并根据深圳实际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相关职责;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基层组织履行相关职责;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游乐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相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等。

  (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平台,并运用先进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从事高危生产经营的单位等进行重点检查;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联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但是不得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特定程序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处置;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暂停使用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等,并限期整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公开道歉承诺;对具备相关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等。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监督责任,解决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相关情形及安全总监应当满足的条件;高危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形;应当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相关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

  (四)拓展社会监督方式

  拓展了社会监督方式,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及相关活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市、区广播、电视台以及政府运营的网络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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