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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9-09-12 12:40字号:    

深市监规〔201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以下简称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补贴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深市质规〔2018〕4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资助计划确定、公示、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补贴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资助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考察、评审、拟定项目资金预算与资助计划、信息公开、检查监督及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分级发放。

  第五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

  (三)申报单位违反本市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自申报之日起2年内,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被财政、海关、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由市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等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 同一预处理点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资金。已有的预处理点升级改造后,可申报对应级别与原级别补贴资金的差额。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市场、超市门店等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

  (二)建立有检测实验室,并保证持续正常运行;

  (三)2年内无重大违法税务、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记录;

  (四)具备相应的场所并配置有必要的检测设备设施,且正常开展日常检测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请书》(附件1),详细说明申报单位的商事主体资格、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二)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三)项目平面图;

  (四)现场和主要设备照片;

  (五)主要投资发票或者收据的复印件;

  (六)对公银行账号有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更正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材料不规范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

  第十一条 需要补充、更正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方式在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并抽取5人以上的备选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不能参与评审时,由备选专家成员按照抽取顺序先后替代。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材料评审:采用评审专家审查、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按照《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报材料评审表》(附件2)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通过材料评审的项目进入下一评审环节;材料评审不通过的,直接终止项目评审后续流程。

  (二)现场考察:受委托机构按申报项目数量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组;每小组由2名以上的评审专家带队进行现场考察,考察申报项目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合。市主管部门对现场考察过程进行监督。

  (三)评审打分: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专家评审打分表》(附件3)的要求独立打分,对申报项目的检测室面积、检测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检测人员和月平均检测量等事项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各位评审专家的打分进行加总求和,计算出申报项目的合计得分,并计算其平均值作为申报项目的总得分,即总得分=合计得分÷打分的专家人数。

  申报项目评审等级按照总得分依次确定。评审等级对应总得分的分数线为:A级≥90分,90分>B级≥75分,75分>C级≥60分,低于60分则不予通过。

第五章 资金资助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标准和资助顺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拟资助名单以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标准:

  (一)新建项目的资助金额分别为:A级10万元、B级6万元、C级3万元;

  (二)升级项目的资助金额分别为:B级升为A级4万元、C级升为B级3万元、C级升为A级7万元。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资助先后顺序为:A级、B级、C级。同一级别项目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高的优先资助。

  补贴资金额度使用完毕的,剩余项目不予资助。

  若有多个申报项目等级评分相同,而额度已不能全部满足时,通过抽签确定资助对象。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拟资助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市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主管部门与申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使用合同,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报单位。

  资金拨付前发现申报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情形的,取消对该单位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请书;

  2.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申报材料评审表;

  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专家评审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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