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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

来源:日期:2019-08-16 10:59字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第3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原味榴莲雪糕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销售的原味榴莲雪糕(抽样单编号:GC18440000596264473,规格型号:75/盒,生产日期:2018625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经营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龙华新区龙华大江南百货商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二)此次不合格系由生产企业造成。

  二、深圳市江南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店销售的老式绿豆冰棍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江南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店销售的老式绿豆冰棍(抽样单编号:GC18440000596264459,规格型号:70克/支,生产日期:201889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江南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店经营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深圳市江南百货有限公司坂田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三)此次不合格系由生产企业造成。

  三、深圳市浩天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销售的山椒凤爪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浩天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销售的山椒凤爪(抽样单编号:GC18440000596260953,规格型号:50克/袋,生产日期:2018918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深圳市浩天昌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经营企业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非经营企业导致产品不合格。

  四、基源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新宝城大酒店销售的九节虾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的基源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新宝城大酒店销售的九节虾(抽样单编号:PP18440000596001504购进日期:2018年1122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明,基源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新宝城大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基源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新宝城大酒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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