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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3-12-19 16:52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3〕19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31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328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福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冰鲜大西鲑鱼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抽检的深圳市福鲜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冰鲜大西鲑鱼(抽样单编号:GBJ23000000002732852ZX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8-28),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其在京东平台上销售的冰鲜大西鲑鱼(GBJ23000000002732854ZX,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3-9-5),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

  (二)经查明,上述2批次冰鲜大鲑鱼由深圳市福鲜食品有限公司从其他经销商处整条购入,并自行分割销售。深圳市福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冰鲜大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深圳市福鲜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货值金额较低,没有一年内因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没有证据显示造成人身危害,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全部下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66.39元;3.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郑华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龙处罚〔2023〕南湾68号)

  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良心食品店经营的“开心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网络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良心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深圳市百果心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抽样单编号:GBJ23000000004530615ZX,规格:220克/罐,生产日期:2023-08-03),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经查明,并向实际生产方监管部门发函确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6日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3日的库存同批次产品(开心果、盐焗味开心果)进行执法抽检,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QT23FC23057、JQT23FC23057),报告结论皆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因此我局调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良心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责令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良心食品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1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3〕沙井295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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