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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深圳市餐饮单位《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申报评审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8-07-06 15:06字号:    

市各有关餐饮单位、有关单位:

  依据《食品安全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有关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先进管理体系或标准的鼓励方向,引导我市餐饮行业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紧密与现有法律及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推广实施适合餐饮业特点的《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SZDB/Z 256-2017),作为我市食品药品重大民生工程内容之一,我局决定开展2018年全市餐饮单位《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的免费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前。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已评定为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医院食堂、养老或福利院食堂、企业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餐饮单位达到量化A级标准并准备同时申请A级的。

  (二)有至少2名在岗食品安全管理员(或“管理规范”内审员),其中一人必须在餐饮单位有两年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两人均已在食品安全网络课堂(手机下载“食安快线”APP)取得线上“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明,熟悉本“管理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操作规范、最新法律法规等必学知识。

  (三)自愿实施食品安全先进管理规范,并经自评基本符合“管理规范”的评价要求。

  三、申报要求及有关安排

  (一)为保证先进规范推广能覆盖不同类型的餐饮单位,每个连锁品牌经营的餐饮单位限申报门店不超过3家。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及接受评审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参评,否则列为失信单位不予申报评审。

  (三)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单位,市食药局将组织开展“管理规范”标准培训、指导、评审等有关工作;申报单位须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对不参加培训、不配合评审、评审后不按期整改的单位,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四、评审标准

  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SZDB/Z256-2017)规定的评价方法开展评审。

  五、工作流程及进度

  (一)申报(2018年7月20日前)。

  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单位自愿提交申报资料。申报单位请登录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zmqs.gov.cn/sda/),在“通知公告”栏目中打开本通知后下载并填写申请表(附件1)、自查表(附件2),连同要求的其它申报资料发送电子邮件,并将纸质件快递或直接送至承办机构: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地址:福田区竹子林七路2号益华大厦东侧210,联系人:赵老师;电话:83558787、18576710471,电子邮箱:dengyl@szmqs.gov.cn。

  (二)资格审核(2018年7月24日前)。

  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承办单位说明原因。

  (三)培训指导(2018年8月1日前)。

  邀请“管理规范”专家授课,针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内审员)组织开展培训及评审前的指导。

  (四)现场评审(2018年9月30日前)。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的餐饮业食品安全指导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员和辖区监管人员等组成评审小组,对通过培训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评审。

  (五)公告(2018年10月30日前)。对通过评审的餐饮单位,由市食药局授予有关证明并在餐饮行业内通报。

  (六)资金资助(2019年及以后)。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及每年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通过“管理规范”评审的餐饮单位将具有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的申报资格。

  六、评审后管理

  经评审通过的餐饮单位要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评价合格证明,并做好日常维护。市食药局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复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达标或发生食物中毒或较严重的不良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市食药局撤销评价,收回有关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通过评审的餐饮单位因自身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复评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1.《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评审申请表

  2.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自查表

  3.《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SZDB/Z256-2017)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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