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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食品药品相关单位自查报告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告

来源:日期:2019-05-05 16:44字号:    

深市监通告〔201921

深圳市各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粤食药监局法〔2017〕3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及规定,深圳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需履行自查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备案。为方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此开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相关单位自查报告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需提交自查报告的单位范围

  (一)依据《规定》的相关要求,深圳市以下相关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备案:

  1.食品生产企业;

  2.餐饮服务企业;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4.药品生产企业;

  5.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6.医疗机构制剂室;

  7.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8.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

  9.药品批发企业;

  1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1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2.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被深圳市(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两次自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备案:

  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供餐人数众多的集中用餐单位;

  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

  3.大型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

  4.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

  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6.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提交自查报告相关要求及时间

  (一)《规定》所明确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如实填写自查报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名后,在每年12月底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凡被《条例》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如实填写自查报告,并经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签署后,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次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三、自查报告系统登录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可通过以下链接登录深圳市食品药品相关单位自查报告系统(https://amr.sz.gov.cn/psout/jsp/gcloud/pubservice/ext/checkout/login.jsp)或者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sz.gov.cn)“食品药品相关单位自查报告”的事项,进入系统。

  (二)填报方式。深圳市食品药品相关单位自查报告系统采用在线填报的方式进行填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可以通过电脑浏览器进行登录填报。

  (三)填报内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参照《深圳市食品药品相关单位自查报告系统操作手册》(详见附件)进行填报。

  三、自查报告后续监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未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的,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查报告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备案的,依据《条例》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进行自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事项,应主动进行整改。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要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完成自查报告的提交工作后,需等待监管部门审核,如自查报告未能通过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则需按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企业)报送自查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四)如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亦可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咨询、反馈。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食品药品相关单位自查报告系统操作手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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