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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证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8-03-08 10:49字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工作要求,现就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证后从严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应主动落实主体责任,按照GSP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重点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票据管理、温湿度监控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严格按说明书所标示储存条件分类存储(陈列)药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阴凉库(区)、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阴凉区(柜)等措施存储(陈列)需阴凉保存的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经销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屡次违反GSP规定的企业,依法撤销或提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被撤销《GSP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严格按照《GSP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认证的申请;销售假劣药品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按照《GSP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12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认证的申请。

  四、被撤销《GSP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过期失效,仍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三款,依法吊销或提请省局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赖舒坤;联系电话:83070593。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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