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食药公告〔2017〕2号
深圳市鹏康药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我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要求,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现予以公布。企业应在责令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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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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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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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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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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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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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不符合GSP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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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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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AA755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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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D-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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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康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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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业泰然大厦11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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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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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的定期校准比对记录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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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