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公告〔2017〕2号
康缘堂药行等99家药品零售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我委《关于限期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公告》(深市质公告〔2016〕6号)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康缘堂药行等 99 家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
附件: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的药品零售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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