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5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予以转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我市将加强对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日常巡查力度,发现仍在经营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