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粤食药监法〔2014〕109号)之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现予以公布。
企业名称 |
许可证号 |
违法事实 |
评定等级 |
生效日期 |
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粤A7550238 |
1.企业未按批准的许可内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2.库房配备的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首营企业审核。 4.企业收集的供货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未载明授权期限。 5.药品未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房中。 |
严重失信 |
2015年10月20日 |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