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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5-05-05 16:02字号:    

  深食药〔201552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部署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要求,201512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SP)的要求。自201611日起,未达到新版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现就加快推进实施新版GSP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实施新修订GSP步伐。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按时通过新版GSP认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改造和认证申报工作,避免未能通过认证而导致不能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拥有下属零售药店的各药品连锁企业、批发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实施新版GSP认证工作计划,制定下属门店申报认证时间表,,按照计划认真组织推进。

  二、严格按照新版GSP要求规范经营

  (一)关于药品购销行为。

  企业购销药品必须票、帐、货、款相符。购销票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载明购销单位、购销品种、购销金额等项目。要保证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货款必须汇到供货单位的单位帐户,不得汇到个人帐号。购进药品索取发票和销售药品开具发票,是新版GSP的一票否决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将不得通过GSP认证。

  企业购进药品,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经营资质,销售人员的资格,确保其合法有效,不得向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并与经营和使用范围相适宜。要加强对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身份的核实,防止无资质企业、单位和个人冒用他人合法资质套购药品。

  (二)关于中药饮片的经营。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必须从持有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持有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不得从事中药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一旦发现,将提请省局撤销GSP证书,依法查处。

  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的用于中药处方调配的药品一律按中药饮片管理。中药饮片装入药斗(百子柜)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

   ()关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155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凡是经营该品种的药品经营企业,均需获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方可经营,并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要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医疗机构的药库,并保存好运输凭证和经收货单位确认的随货同行凭证。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交易。对于个体诊所、单体零售药店不具有单位账户、在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不能实现转账结算的,可以使用银行卡进行结算。

  (四)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三统一”的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总部、配送中心、门店间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总部对门店的实时监控。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有效组织开展企业及所属零售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各连锁门店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购进药品,门店购进药品必须经总部审核同意,由总部统一采购。所有门店购进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必须在总部保存。总部对门店采购药品行为负责。

  配送能力不足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委托在本市依法设有仓库、具备与委托配送合同约定相适应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对所属零售门店配送药品,委托配送协议必须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签订,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向委托其进行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开具相应的发票,药品配送单据一份随货同行至零售门店,一份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五)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的规范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是药品陈列、提供药学服务的场所,营业场所要与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场所内药品陈列区域与非药品陈列区域要严格执行分区域陈列,严禁在药品陈列区域摆放普通食品和其它日常生活用品防止污染药品。

  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在审核处方后方可销售。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要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零售企业严禁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是企业的重要职责,要严格要求门店的营业员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介绍药品,销售近效期药品要向顾客告知有效期,销售中药饮片要告知顾客煎服方法和注意事项,严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向顾客推荐。要充分发挥质量管理人员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的作用,保证药师、处方审核人员在职在岗。严禁非本企业在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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