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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快递行业“霸王条款”点评意见之一

来源:日期:2008-04-25 00:00字号:    

  霸王条款:快递延误不赔。例如“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意见: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多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问题条款中“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的豁免内容,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寄件人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快递公司不赔。如:“若寄件人购买了保险,一旦托寄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寄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意见:一、在快递服务合同这个法律关系中,快递公司造成快件丢失或损毁的,快递公司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购买保险是民事主体合理规避各自风险和责任的常用方法,但不能以对方已购买保险为由,来豁免己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快递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丢了件,快递公司就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件人与保险公司、快递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完全另当别论,不可混为一谈。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中,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条款将赔偿责任全部推卸给非本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完全免除自己丢损快件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属于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相关案例:消费者田先生选择快递服务给北方朋友寄送羽绒服,快递公司上门收件,田先生交50元。三天后,快递公司通知田先生,快件在中转仓库存放时被盗,要田先生凭快递单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单中已有保险合同条款,所交50元中有10元是保险费,保险价值300元,快递格式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赔偿后,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羽绒服购买的价格远不止保值,田先生觉得愤愤不平:为什么快递公司当初关于“保不保险、保多少价值?”等内容不与自己协商就擅作主张,而且快递公司将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按保值赔偿,其本身不再作任何赔偿的规定和做法也是在“耍太极、踢皮球”,毫无公平和信用可言!”于是田先生投诉到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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