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车辆因事故受损,其将车辆送至深圳某汽车公司进行维修并支付维修费9379元。次日邓某认为车辆维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该公司返厂维修,二次维修后仍有质量问题。邓某认为该公司违约,并要求该公司出具原厂零配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后诉至法院。原审法院判决后邓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配件是原厂配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邓某关于该公司承诺原厂配件却使用非原厂配件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成立。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该公司依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驳回邓某其他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