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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日期:2017-09-30 09:42字号:    
  2017年第一季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3部分:易燃性能》(GB6675.3-2014)、《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6675.4-2014

),对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等的机械物理性能(包括正常使用和可预见合理滥用)、易燃性能、特定元素迁移、增塑剂和玩具标识(年龄范围和安全警告语)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本次共抽查了52家企业生产销售的116批次产品,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21批次。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予以处理。现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本次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公布。

  一、抽查结果分析

  (一)可触及的锐利尖端。经过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中的跌落测试后,玩具发生破裂,产生了可触及的危险锐利尖端,存在刺伤儿童的风险。

  (二)突出物。玩具中如果存在可触及的危险突出物,当儿童在使用玩具,跌倒在其上时,存在刺伤或压伤的风险。

  (三)刚性材料上的圆孔。对于六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玩具的刚性材料上的圆孔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可能卡住儿童手指,出现切断手指血液循环的风险。

  (四)声响要求。可发声玩具的声响超出标准限值,可能造成儿童听力损伤、听力下降、甚至耳聋,还可能损伤儿童的神经系统,出现头痛、失眠、易疲劳、爱激动、记忆力衰退等现象,严重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

  (五)蓄能弹射玩具。对于蓄能弹射类玩具,弹射物不应是小零件,在合理可预见滥用测试过程中产生的小零件,也不能作为弹射物被发射机构发射出去,若该小零件弹射物被误射入小朋友口鼻,存在引起窒息的风险。

  (六)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包装袋或塑料薄膜厚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引起窒息的风险。

  (七)增塑剂。增塑剂也称塑化剂,是塑料加工中常添加的物质,可以使塑料的柔韧性增强,容易加工。有研究表明,长期接触增塑剂,会损害男性生殖能力,促使女性性早熟以及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伤害。

  (八)玩具警告标识。对于供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可拆卸部件,如为小零件,则要求在玩具或其包装上设警示说明:“警告! 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内含小零件”;36个月及以上但不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是小球或含有可拆卸的小球,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出的小球,应在玩具或其包装上标警告语:本产品内含小球,可能产生窒息危险,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以防止未充分警示,出现儿童误吞引起窒息的风险

  二、抽查警示

  (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儿童玩具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附件:1.2017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2.2017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目产品及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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