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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来源:日期:2015-11-23 10:38字号:    

  2015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XK-16-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18-2005),对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否决项目: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重要项目:整车质量(重量)、脚蹬间隙和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参考项目:限速装置及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充电器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发热、泄漏电流、电气强度、过载保护、机械强度、安全标志、说明书、输入输出线及插头等进行了检测。

  此次任务共抽查了49家电动自行车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73批次产品,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目产品48批次;抽查了8家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充电器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8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8批次。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我局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予以处理。

  在此,提醒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生产者、销售者及广大消费者:

  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任何限速装置。

  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对公告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三、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要注意查验产品标识,保留购买凭证,不改装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安装有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不购买已公告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注意如下几点:

  1.电池、配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齐全;

  2.产品标识信息齐全,包括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号(GB1776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规格型号等信息;

  3.产品说明书内容完备,包括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充电器的正确、安全使用方法等内容;

  4.产品已明示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5.发现组装、改装、销售不合格(超速、超重、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无执行标准号等)电动自行车的,可以拨打12315举报电话举报;

  6.正确、合理使用电动自行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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