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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1年深圳市电视机等3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1-12-30 16:08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1〕158号

  2021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生产、销售的电视机、路由器、冬季电暖器具等3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开展了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电视机、路由器、冬季电暖器具(包括电热暖手袋,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室内加热器)。

  本次共抽查了我市50家受检单位的61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6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9.8%。其中,抽检到生产领域12家受检单位生产的15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20%;抽查到流通领域(实体店)9家受检单位销售的1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抽查到流通领域(网络交易平台)29家受检单位销售的31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9.7%。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电视机

  本次抽查了我市16家受检单位的25批次电视机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4家单位生产的6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2批次;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8家单位销售的14批次产品,均未发现不合格,无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流通领域(网络销售平台)抽查了4家单位销售的5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其中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1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8898-2011)、《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3837-2012)、《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电视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发热、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电击危险、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绝缘要求、机械强度、端子、外接软线、电气连接和机械固定、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端骚扰电压、辐射骚扰、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志、有害物质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标识、回收利用标识)、限用物质含量(汞、铅、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电子电气产品限用物质含量、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辐射骚扰。

  (二)路由器

  本次共抽查了我市14家受检单位的16批次路由器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8家单位生产的9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1家单位销售的1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流通领域(网络销售平台)抽查了5家单位销售的6批次产品,其中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5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T9254-2008)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路由器的电源接口,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SELV电路,限流电路,接地和连接保护措施,电气绝缘,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布线、连接和供电,机械强度,直插式设备,发热要求,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抗电强度,对通信网络的维修人员和连接到通信网络的其他设备的使用人员遭受设备危险的防护,对设备使用人员遭受来自通信网络上过电压的防护,电源端子骚扰电压,辐射骚扰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为发热要求。

  (三)冬季电暖器具

  本次抽查了我市流通领域20家受检单位销售的20批次冬季电暖器具产品,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5批次。其中电热暖手袋6批次,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4批次、室内加热器10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GB4706.23-20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GB4706.99-2009)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冬季电暖器具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包括19.11.4),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不包括22.46(含附录R)),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耐热和耐燃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三、抽查警示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附件:2021年深圳市电视机等3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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