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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日期:2018-08-30 12:03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8月14日下午在工商物价大厦五楼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根据《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2018年7月6日,市场监管委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公告。经自愿报名,截至2018年7月16日,市场监管委经审核确认共有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媒体代表、餐饮企业代表、食堂代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餐饮专业服务机构代表、法律及餐饮监管专家监管人员22人符合听证参加人资格要求。7月20日在市场监管委门户网站发布了有关组织参加听证会的通知,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参与人员。2018年8月14日听证会当天,实到听证参加人22名(其中因一餐饮企业代表在听证会前已离职,经商同本人,故本次听证会列为旁听人员,公司另安排一名代表参会;原1名旁听人员缺席)。

  (三)听证组及听证陈述人参会情况

  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委指定市场监管委法规处邓光华作为首席听证主持人,餐饮监管处华艳萍、谢亚婷作为听证会餐饮专业主持人,共同作为听证组成员主持听证活动。市场监管委餐饮监管处刘云启副处长作为听证陈述人介绍《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和制定要点。

  (四)其他事项

  此次听证会另有市场监管委5名有关人员参加了旁听。

  二、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听证会上,餐饮监管及法律专家代表谭志伟先生(原香港食环署高级总监)与参会人员首先分享了香港推行违例记分机制超过30多年的实施经验,各位听证参加人对《管理办法》记分制管理和引入第三方监管等规定给予了广泛好评,一致认为“记分制”引入了香港等先进地区、国家的成功做法,通过监管方法创新,对餐饮业加工经营过程的监管具有非常大的威慑力,尤其是餐饮单位以往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情形,对推动餐饮业规范自律、保护消费者的“餐桌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思考对完善《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主要建议如下:

  (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复业申请的程序和条件能进一步简化,由于复核工作时限要求快、专业要求高,建议取消餐饮业对查封后的复业申请;可以要求餐饮店对不合规问题的整改报告提交给执法人员,监管部门在半年或者一年之内对该店进行随机复查。

  (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查封执行时间】和第十九条【异议的处理】执法部门和餐饮单位如何具体衔接?需要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并适应实际需要。

  (三)《管理办法》中的记分量化检查标准中的内容点非常多,在扣分过程中,为了使检查人员的标准统一,方便餐饮企业容易执行,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新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刚已出台,建议结合新要求更新有关检查记分内容。

  (四)建议《管理办法》在正式实施之前,设立过渡期进行试行,借鉴深圳交警机动车记分做法,通过媒体先进行大规模宣传。

  (五)由于《管理办法》涉及的记分查封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而执行人员往往存在个人理解的差异性,需要统一监管人员检查执行标准,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

  (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有关专业评估和协助监管,很有必要也很重要,监管部门并要建立对第三方的监管机制,并对第三方专业机构要进行专业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以防执行不到位、滋生腐败。

  (七)其他:1.市民代表建议建要发挥起深圳已成立的食品安全义工队伍的作用,对其可以进行专业培训后跟随第三方进行监督服务;即将运行的“深圳阳光智慧餐饮监管平台”是很好的举措,建议设立一个渠道或板块,让市民也有监督的权利,类似违法现象随手拍,上传系统后经过审核后有人跟进,有利于多渠道进行社会监督。2.餐饮单位被查封期间由谁来进行监督是否违法开业?建议明确。

  三、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观点的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管理办法》复业申请程序和条件过于复杂,这将导致餐饮服务提供者被查封期限虽届满,但因程序未走完或其他条件不满足而不能及时恢复经营,即变相加重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此外,复杂的复业申请程序增加了食品安全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量,这不利于改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状况。听证组经研究,决定采纳上述第一条建议,建议删去《管理办法》第十条“待整改符合要求才能申请复业”的表述,并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被查封停业整改的时间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最低天数的,即时解除查封,恢复经营。”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查封停业整改期间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从解封之日起半年前内对原查封企业进行随机复查。”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既要求及时查封又给予异议期,两者存在冲突,不能有效衔接。听证组经研究,决定采纳上述第二条建议,建议修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表述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分达到查封分值的,给予一个工作日异议期;异议期届满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开始执行查封;异议经复核不成立的,从确定异议不成立之日次日起开始执行查封。”修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24小时”为“一个工作日”。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若因扣分事项不具体,将导致检查人员自由裁量权大,出现检查记分结果不平衡的情况,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有效执行检查标准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听证组经研究,决定采纳上述第三条建议,建议结合最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补充完善检查记分内容,并对能够细化的检查项目进一步细化,切实做到检查记分更加规范、易操作。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管理办法》改变传统的食品安全以结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更加侧重于食品安全过程监管,有利于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有利于弥补行政机关监管力量的不足,本办法在全国范围具有试点示范作用,应大力支持其施行。为便于餐饮企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措施进行适应,建议在《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并正式公布后,预留一定的执法过渡期再正式施行。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经研究,为保证每一个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活动合法规范,决定采纳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建议专门针对记分量化检查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量化检查标准的统一适用,保证食品安全违法记分客观公正合理。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市场监管委正在起草的《深圳市食品安全第三方餐饮专业指导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就第三方监管人员资质要求、培训考核、职责权利以及违规处理等进行了细致规定,届时该办法将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后颁布,故在本办法中不再就第三方监管人员的管理进行重复规定。

  (七)其他:1.有关更好的发挥深圳市现有食品安全义工队伍监督作用的建议,确实有利于社会共治,鉴于由于此项事项由市食安办统筹,将建议进行转达有关分管部门统筹;2.餐饮单位被查封期间需要借鉴香港的做法开展每日巡查事项,可以结合全市餐饮单位的全面巡查等工作协同进行,将在本办法中进行增加明确。

  专此报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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