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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意见的采纳情况

来源:日期:2018-06-07 11:10字号: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备注

1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第十九条修改为【快检人员操作要求】快检人员应按照要求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快检抽样,按照要求进行随机抽样,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并如实记录被筛查单位信息、联系人、联系电话、快检食品品种和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对抽样过程进行拍照。

快检人员应按照快检方法作业指导书或快检产品说明书开展快检工作,并如实记录快检项目、快检日期、快检方法、快检人员姓名、快检结果以及所使用的快检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批号等信息。快检抽样与结果记录禁止随意涂改。受检单位应当在快检抽样记录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鼓励快检机构借助信息化手段等方式,采用电子签名,对抽样地点进行GPS定位。

采纳

 

第二十条修改为【快检人员保密要求】快检人员执行快检任务时不得将快检任务的具体信息(包括抽检企业、被抽检产品种类、快检项目等)提前通知被筛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快检人员不得将抽样与检测记录外泄或作他用。

采纳

 

第二条修改为【筛查类型】筛查类型包括两种:一是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筛查抽样检测(以下简称 “快检”),指通过简化抽样流程,采用现场快速检测手段,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依法进行样品抽取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与相关规定进行后处理的活动;二是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指通过简化抽样流程和实验室检测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样品抽取和检测,并依法进行后处理的活动。”

采纳

 

建议删除第二章第十条(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采纳

 

建议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监测计划内容】食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样检验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种类;(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纳

 

文中第四章只对“快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议增加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抽检的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采纳

 

2

福田区食药局

第二十八条【快检不合格处理】:建议考虑第二款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第二、三、四款均规定了快检“不符合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时的处置方法,建议综合考虑。

采纳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用语含义】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快速检测(简称“快检”),指从样品制备到短时间内用快检产品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四)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简称“监测”),指通过简化食品抽样信息、告知等抽样检验工作流程,核查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的以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目的的活动。

采纳

 

3

盐田区食药局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市民送检处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市民送样免费快检”等活动时,快检机构应登记市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样品来源等信息,送检市民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快检机构通过信息化技术告知快检结果。各快检室每日接收市民送检数量及检测指标由各快检室自行根据检测能力确定。

市民送样的快检结果仅针对市民所送样品的快检结论判定,不得对外公开、宣传,且不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快检机构应根据登记的样品来源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对同一品种进行快检,没有同一品种的可选择其他品种。

采纳

 

4

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八条

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建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将预包装食品纳入快检适用范围

部分采纳

修改为“一般情况下,预包装食品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第二十七条 【快检结果告知】快检机构应在快检结果作出后及时通过书面或借助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方法将快检结果告知被筛查人。

建议除了将快检结果告知被筛查人,还要告知生产企业

未采纳

快检是在短时间针对受检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快速定性检测,并需快速处理的活动,其对象是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有需要可以告知供应商或生产企业。

第二章 第四节 第二十九条 【快检异议处理】被筛查人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快检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建议将申请复检的时间限制分类规定,农产品为4小时内申请复检,而预包装食品申请复检的时间限制延长为生产企业收到快检结果时起至少1个工作日

未采纳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复检申请时限为4小时,且是受检单位提出复检申请。

快检产品的检出限设置

建议根据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设置快检产品的检出限,快检机构不得随意调低检出限,以免导致误判

采纳

 

第三章 第三节 第四十一条【监测异议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不接受复检申请。

食品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建议修改此条款为可接受复检申请。

部分采纳

食品安全法第88条是针对抽样检验的复检要求,该规定的监测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36条要求,简化了抽样流程,抽取的样品不包含复检备份样品,且监测不合格结果不直接作为立案查处的依据。为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权利,规定如有异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检验工作流程对受检单位或市场上生产经营的同一品种开展监督抽检,结果以监督抽检结果为准。

第三章(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内容与前面章节快速筛查的内容没有关联,建议删去。

未采纳

第三章属于初步筛查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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