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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办法(试行)》的听证报告

来源:日期:2021-12-06 11:06字号: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下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办法(试行)》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产生方式、报名条件、报名要求、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布和说明,公示期间报名人数共计9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了9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2021年11月4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2021年11月12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听证会议程及会议材料;2021年11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听证会如期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召开,9名听证参加人到场并发表了听证意见。

  (三)听证组及听证陈述人参会情况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深圳市司法局胡精书担任本次听证主持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陶婧源和简照伟作为听证组成员,三人组成听证组主持了听证会的召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詹宇婷担任书记员,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赵歆、李竹担任听证陈述人,介绍了《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依据、目的和主要内容。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本次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或建议共计七条,梳理归纳如下:

  1.建议对纳入信用监管的制度进一步细化。

  2.建议缩小歇业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

  3.建议修改第八条歇业商事主体的法律后果。不查处不代表不违法,商事登记机关不以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修改为不视为违法。

  4.建议要加强公示信息的全面性,避免歇业制度被钻空子。

  5.建议不要将歇业限于不可抗力和客观的原因,修改第二条的定义。

  6.建议增加关于商事主体歇业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其关于歇业之前的投诉、举报,同时又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如何处置的内容。

  7.建议修改该规定的名称,深圳经济特区”一般用于特区法规。

  三、听证组对听证参加人观点的意见

  结合听证会情况,听证组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述第一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规范性文件对于纳入信用监管的情形予以明确即可,信用监管制度由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二)关于上述第二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2022年3月起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于歇业的规定,并未限制针对中小企业。我市规范性文件不宜缩小歇业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不采纳该意见。

  (三)关于上述第三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采纳该意见。修改第八条的相应内容。

  (四)关于上述第四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采纳该意见。

  (五)关于上述第五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六)关于上述第六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采纳该意见。在第十四条中新增对歇业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关于上述第七条建议的意见

  听证组认为,采纳该意见。对于规定中具体的行文表述,编制部门将根据相关立法要求进行完善。

  专此报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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